(荷兰)
一、荷兰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荷兰经济部及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负责引资政策制订,经济部下属外商投资局具体负责协调全国引资事务,部分地方省、市亦设有投资局,专门负责地方引资事务。
2.投资行业的规定
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除少数特殊行业(如军工生产、铁路、电气输送网等)以外,外国企业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在法律上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权利。外国投资者除了提供外汇情况报告以外,在荷兰依法投资不受其他限制。荷兰引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农业及食品、化工、创意行业、能源、生命科学及健康行业、物流、水资源管理等。
2019年4月10日,《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条例》确立了关于外商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将于2020年10月11日起全面实施。欧盟28个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将《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荷兰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法案》还在立法过程中,将按要求于2020年10月11日前生效。
2019年3月,荷兰经济事务与气候政策部向议会提交了对电信业进行外资审查的立法建议,该立法建议目前还在审议过程中,有望在2020年底前
生效。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在荷兰投资享受国民待遇。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外国企业和自然人均可在荷兰设立合资、独资企业,也可并购当地企业,其中对于自然人投资并无特殊规定,但来荷兰的外国公民需有工作或创业许可。
荷兰针对外贸和外资的整体环境较为开放友好,并未针对特别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等作出特殊规定,也没有关于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的特殊规定。
以下重点介绍并购有关规定。
【并购涉及的法律法规】荷兰所执行的欧盟并购规定主要包括2004年5月通过的《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欧盟并购条例》)和《关于实施<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的第802/2004号欧委会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O申报表、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欧盟2001年3月2日颁布的《关于第4064/89号理事会条例和第447/89号欧委会条例中可接受补偿的欧委会通知》、《关于欧共体并购控制行为程序的最佳实践》(简称“并购调查最佳实践指南”)和《欧委会关于企业并购的案件分配的通知》,2004年2月5日颁布的《关于控制企业并购的理事会条例中横向并购的评估指南》,2005年3月颁布的《欧委会关于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中处理某些企业并
购的简化程序的通知》等。荷兰国内关于并购的规定包括2007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法》、2006年颁布的《金融报告监管法》、2000年颁布的《社会经济委员会并购条例》(SERMergerCode)、1997年颁布的《竞争法》等。
【并购的主要流程】并购的企业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和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之分。并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均具有较大自由度,其方式一是通过公证书进行股份转让,二是转让公司的所有资产。此类并购除涉及竞争及金融业外,原则上无需第三方批准。
并购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程序较为复杂,必须严格遵循公开要约及相关信息披露等规定,其基本要求为:
(1)向荷兰金融市场监管局(AFM)和阿姆斯特丹泛欧证券交易所(EuronextAmsterdam)提前报告并购有关情况;向金融市场监管局提交要约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要约、被收购公司及收购人的详细信息等。AFM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审批要约备忘录,备忘录须在批准后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
(2)事先就并购有关情况向社会经济委员会(SocialEconomicCouncil)报告,并征求工会(TradeUnion)、劳资协议会(WorksCouncil)的意见。
(3)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必须在要约期满最少6个工作日前举行。
(4)部分并购须经过有关方面审批,一是针对任何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10%或以上股权的并购,须事先获得荷兰央行的不反对声
明;二是部分特殊行业(如采矿及核工业活动),如控制权有变动,营业许可须经政府批准;三是如达到一定的集中条件,须经过荷兰或欧盟竞争管理机构审批。
(5)并购双方需遵循相关的信息公开要求。比如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达到一定门槛,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目前境外收购者可成立荷兰控股公司,采取股份和资产交易、换股、企业分立或业务转让等方式进行并购,同时控股公司也可从荷兰的优惠税制、税收协定、荷兰与多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获益。
【反垄断方面的监管要求】根据《欧盟并购条例》,所有有关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总营业额超过50亿欧元,且有关企业中至少有两家企业在欧盟内的年营业额均各自超过2.5亿欧元的并购,即属于“具有欧盟影响”的并购。如企业并购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符合以下两条规定,也视为“具有欧盟影响”的并购:有关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营业总额超过25亿欧元;企业最少在3个成员国的年营业总额均超过1亿欧元,或至少有两家企业分别在3个成员国的年营业额均超过2500万欧元,或至少有两家企业在欧盟内的年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具有“欧盟影响”的并购须向欧委会申报。对不具有“欧盟影响”的并购则不必申报欧委会。但作为例外,《欧盟并购条例》还规定,若某并购虽“不具有欧盟影响”,但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严重威胁成员国境内的竞争时,那么相关成员国可要求欧委会对该并购进行审查。不具有“欧盟影响”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需向荷兰消费和市场管理局(ACM)申报:全球总营业额超过1.1345亿欧元;在荷兰至少有两家企业,每家营业额至少3000万欧元。
【针对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有相同权利,目前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门槛或监管措施。荷兰经济部2017年初向议会提交法案,希望在外资并购电信等敏感行业或涉及国家安全行业企业时,政府具有否决权,但法案尚待两院通过。近三年来,并未发现中资企业在荷并购遭受政治阻碍的案例。
【并购涉及的相关机构】主要有:
(1)金融市场管理局(AFM);
(2)荷兰中央银行(DNB);
(3)消费和市场管理局(ACM);
(4)阿姆斯特丹泛欧证券交易所(Euronext);
(5)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庭(TheEnterpriseChamberoftheCourtofAppealofAmsterdam);
(6)社会经济委员会(SER)。
二、在荷兰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设立企业的形式
荷兰的企业形式包括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以及分公司和代表处。【法人实体】主要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V)、公共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NV)及合作社(简称Co-ops或UA)。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上市。根据荷兰2012年10月生效的民法修改案,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股本要求;创始人可决定发行的股本及所需的实收资本;可创设拥有不同投票权和利润分享权的不同类型股票。甚至可以发行无投票权的股份;无权获得利润或清盘所得款的股份必须始终拥有投票权;公司章程可包含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转让限制条款。必须向荷兰商会(KVK)提交年度财务报告。BV由于其灵活的特点,是荷兰公司最常用的企业法人形式。如果个人或少数人希望成立责任有限的实体经营业务,或者外国公司希望在荷兰建立用于避税的控股公司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较好的选择。
【公共有限责任公司】除发行记名股票外,还可发行无记名股票,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中无记名股可在证券市场交易。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4.5万欧元,可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包括不记名股份);所有股东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权。通过创设股份的存托凭证,可分割附着于股份的投票权和经济(利润分享)权;公司章程可包含股份转让的限制条款必须向荷兰商会(KVK)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如果计划公司未来上市,或者涉及银行、保险等领域业务,则通常采用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合作社】属于协会性质,原为农村单个经营者为共同开展业务而创办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在很多投资人也选择用合作社方式建立商业架构。荷
兰第二大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以及荷兰乳业巨头FrieslandCampina都属于合作社。合作社没有股东只有成员,成员必须为2个或以上,没有最低资本金要求,章程设置灵活,并且受到监管结构较少约束。合作社分红无需缴纳红利预提税,但根据荷兰法律,如果存在“滥用合作社架构”的情况,则仍需缴纳红利预提税。
【非法人实体】主要包括个体经营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简称VOF)、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V)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Maatschap)。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由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普通合伙人组成。
【分公司和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财产通常被视为外国公司财产。外国公司进入初期可选择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形式。荷兰分公司适用于该外国法人实体的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其交易和/或财务业绩可能需要在荷兰被征税。
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企业在荷兰注册的受理机构是荷兰商会(KamervanKoophandel),在荷兰各地设有19个办事处,统一服务热线为0885851585,网址为www.kvk.nl,可通过网站进行邮件咨询或网上预约。
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企业注册】如果是来自欧盟或瑞士以外国家的企业创办者,需要居留许可或创业签证才能在荷兰注册公司。首先要决定采取何种公司结构(如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经营企业等),因为不同公司结构对应着不同的债务责任和税收义务。确定公司名称后,到荷兰商会(KVK)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注册号码。需先在荷兰商会网站上填写注册申请表,提交后网站会反馈接受注册的荷兰商会办事处、可预约的时间段以及注册所需文件,企业负责人在预约后到指定荷兰商会办事处现场注册。KVK还会将企业相关信息转至税务局,税务局会分配一个增值税代码。
如果想成立私营有限公司或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则必须通过民法公证员注册,由公证员负责向税务局注册。如果是在荷兰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则不需通过KVK,只需在荷兰税务局注册。
【前期准备】在确定企业名称前应在商会数据库中查询,避免名称和相关行业中现有企业相同或近似。此外在确定企业章程时还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保证涵盖法律强制规定的所有内容,并确立合适的企业架构。
【所需时间】在荷兰成立公司所需时间较短,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几天内便可以完成,成立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注册资本证明的要求,所需时间稍长。
【相关费用】荷兰商会收取一次性注册费用50欧元。民法公证员的服务费由市场定价,通常为几百欧元至几千欧元不等。
【其他注册事项】部分行业的企业必须到行业协会注册,其中包括奶制品业、动物饲料业、园艺业、葡萄酒经销业和酒店餐饮业等。若企业运营对环境造成影响,还需向所在市政府提交材料。
具体信息可参见荷兰政府网页“如何在荷兰成立企业——详细指南”:https://business.gov.nl/starting-your-business/checklists-for-starting-a-business/how-to-start-a-business-in-the-netherlands-a-checklist/
4.最终受益人备案登记制度
从2020年1月10日起,荷兰公司须在荷兰商会(荷兰语:KamervanKoophandel)进行最终受益人(UBO)登记。这是根据欧洲议会反洗钱指令实施的,该指令的目的在于预防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行为。
最终受益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公司或法律实体的自然人。一个实体中可能存在不只一位UBO。荷兰政府法令(UitvoeringsbesluitWwft2018)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自动成为公司UBO的个人。比如私人有限公司(BV)和公共公司(NV)中,UBO就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公司25%以上的股份;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投票权或所有者权益;或通过其他途径最终拥有或控制该法律实体的自然人。
根据荷兰成立的以下法律实体需进行UBO备案登记: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V)、公共公司(NV)、欧洲上市公司(SE)、欧洲经济利益集团
(EESV)、欧洲合作社公司(SCE)、合作社(荷兰语:coöperaties)、互保协会(荷兰语:onderlingewaarborgmaatschappijen)、具有完全法律能力的协会(荷兰语:verenigingen)和具有有限法律能力但开展具体业务的协会、基金会(荷兰语:stichtingen)、所有类型的合伙(荷兰语:v.o.f.,C.V.,maatschap)、运输公司(荷兰语:rederijen)、共同基金(荷兰语:fondsenvoorgemenerekening)和信托。荷兰约有150万法律实体需进行UBO备案登记。
部分UBO登记信息可供公众查询,它们包括UBO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现居国家及其在公司中受益的形式和比例等。金融监管机构可查询更多信息,它们包括BSN(公民服务号)或者是外国公民TIN(税务识别号)、出生日期、地点和国家、完整的家庭住址、UBO身份验证的文件副本、证明该自然人为UBO的文件副本和该UBO在公司中受益的形式和比例。
不履行UBO备案登记义务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荷兰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是长达6个月的监禁。对公众有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如违反规定将面临检方指控。
三、在荷兰投资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注意产权纠纷。在决定投资前,企业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尤其是应注意合作方对项目用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免投资发生后出现同一个项目有多个主体对不动产提出所有权的现象。
(2)避免高成本低效益。荷兰是西方发达国家,其劳动力及生产资料成本较高。荷兰吸收外商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大多出于增加地区就业或增强本土企业综合竞争力等目的。因此,企业到荷兰进行投资合作,应选择有效益项目,不应只为“走出去”而投资,却不顾项目投资效益。
(3)金融风险。荷兰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其参与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范围广泛。赴荷兰进行投资合作,应首先认真做好项目的风险评估,包括具体项目和当地金融形势等综合风险评估,以便把握投资地区总体经济和金融发展趋势,防患于未然。
(4)法律风险。企业在并购时,务必聘请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协助,做好尽职调查,在法律程序上避免吃亏。近年来,欧盟及荷兰在隐私保护、公平竞争、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调整之中,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5月25日起正式实施,需引起我企业高度重视。
(5)中国企业前往荷兰开展产能合作,应特别注意劳动法规差异。荷兰对外国人的工作许可控制较严,通常普通职务仅能在本地招聘,高级职务可通过知识移民程序聘用中国员工,但有关要求较为严格。
案例:某中国公司拟收购一荷兰公司,该荷兰公司提出让中国收购方提前垫资,但垫资后未完成并购手续,该荷兰公司即宣告破产。在此情况下,如果收购方垫资时未做抵押处置,则在破产清偿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将损失大笔资金。因此企业从事并购时,一定要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做好相关法律保障,避免无谓损失。
四、荷兰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许可制度
按照荷兰工程招标规定,凡是金额超过一定门槛的政府工程或服务采购项目,均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具体为公共工程或公共工程特许权招标门槛为518.6万欧元;公共采购或服务采购招标门槛为20.7万欧元(中央政府门槛更低,为13.4万欧元)。机场、港口、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行业工程项目招标门槛为518.6万欧元,服务门槛招标为41.4万欧元。上述门槛均不含增值税。如项目或服务金额低于上述门槛,但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有影响,也需要进行招标。荷兰中央及地方政府或欧盟、世行等投资的工程或采购项目,由荷兰基础设施和环境部工程水利管理总局及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0个工程水利处负责招标。
企业投资的工程或采购项目则由企业自行招标。企业公开招标项目可以据本企业规划进行,但如果企业所属行业为电信、金融、交通、传媒、军工等行业且项目涉及国家安全,需上报荷兰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并确定该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程序。
竞标企业资格预审要求包括:企业登记或设立证明,合法纳税证明,加入工业或商业团体证明,企业技术能力,经营理念,质量标准,财务报告,国际合作经验等。
企业可自行或通过当地代理参加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向荷兰财政部招标处或有关地方政府招标处购买标书,组织备标,按规定时间
递交标书(资格文件及计划书分开装封)。此外,荷兰法律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有工程招标资格(详情参见wetten.overheid.nl),资质要求因项目而异。
2.禁止领域
荷兰经济部规定,凡是涉及公共事业、铁路、广播、军工等领域,不允许或限制非欧盟成员国企业参与投标。
资金来自欧洲央行的项目,非欧盟成员国企业无资格参与投标。
3.招标方式
根据欧盟相关指令,荷兰通常有4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谈判招标;竞争性对话招标。
五、在荷兰承包工程项目的程序是什么?
荷兰所有政府及特殊公共行业(包括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和邮政等)工程项目必须首先将招标信息通过荷兰经济部下属的电子招标平台TenderNed网站(www.tenderned.nl)发布。企业可在此网站免费注册。
其他信息来源包括:
(1)荷兰采购日历网(aanbestedingskalender.nl),由非营利性机构CROW基金会建设,与众多私营电子招标网站合作,提供大量招标信
息。
(2)荷兰建筑行业专业报纸Cobouw(www.cobouw.nl),每周出版,除报道建筑业新闻外,每期都刊登建筑业招标信息。
(3)欧盟公共工程招标信息网(ted.europa.eu),用24种欧盟官方语言免费发布达到欧盟指定规模的各成员国公共工程招标信息。
六、在荷兰承包工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君子协定无效。荷兰法院在受理商业纠纷案件时,通常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文本为依据,君子协定无法律效力。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在承包工程领域通常严格限制非欧盟企业参与竞标。因此,切忌为了急于进入欧盟市场而与当地企业达成所谓的君子协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2)质量高于速度。荷兰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标准十分严格,工程质量和工期永远第一。因此,保证质量按期竣工是企业进入市场并站稳脚跟的根本。不要急于赶速度,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施工。否则,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需承担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3)分包工程注意效益。有些分包工程因为有严格的技术标准,中国企业技术人员不一定熟悉,最终还是要雇用当地技术人员施工,从而增加企业成本。因此,应选择一些当地不能做但欢迎中国企业参与、且能凸显中国企业文化、人才、技术等优势的项目,从而获得企业品牌和经济效益双
丰收。
【案例】某中国企业与荷兰伙伴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但项目进行期间,由于荷方认为项目前景不好、拒绝进一步投资,该项目拖延数年没有进展,最终出售给第三方。
七、外国人在荷兰工作有何规定?
【外籍劳务政策】欧盟(除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及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公民在荷兰工作享受优先就业权。其他国家劳务人员在荷兰工作需要符合《外国人就业法》(AliensEmploymentAct,荷兰语简称WAV)的规定。
【就业申请要求】根据荷兰《外国人就业法》规定,除短期工作或部分特殊性质的工作外,雇主不得雇用未持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工作许可证申请程序根据雇员的不同国籍、在荷兰就业期限及工资水平有所差异。
【入境要求】如果一名外国公民在荷兰受聘时间在3个月以内,须获得入境签证和在荷兰工作的许可证。如超过3个月,还应在入境荷兰前获得临时居留许可(MVV)。
【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2014年4月1日起,荷兰政府将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整合,以落实欧盟相关指令,非欧盟雇员在荷工作时间如超过3个月,应向移民局申请单一的居留和工作许可(GVVA),但发放条件不变。
(1)保证欧盟成员国公民优先就业权。欧盟成员国(除克罗地亚外)公民在荷兰工作无需办理工作许可。在确认空缺岗位没有欧盟成员国公民可胜任,并同时满足其他一些规定(例如对于工作环境、雇用合同条款等的规定)情况下,才对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发放工作许可。
(2)非欧盟成员国公民在荷工作三个月以上必须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GVVA)。申请必须由雇主和该雇员一起向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在地移民局提出。工作许可最长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必须重新申请。
(3)在得到许可进入荷兰后三天内,必须向居住地的市政厅申请居留许可证。为缩短申请时间,居留许可证也可提前申请。
(4)荷兰具体负责签发外国人工作许可的主管部门是荷兰劳工局(UWV)。
联系人:Ms.LiesbethvanAmersfoort电话:0031-70-4456097,0031-625289501邮箱:liesbeth.vanAmersfoort@uwv.nl网址:www.uwv.nl
负责签发居留许可的主管机构是荷兰移民局(IND),具体办理要求参见4.5。网址:www.ind.nl
【知识移民】
(1)一定条件下,外国雇员可以申请知识移民居留证(KM)。一旦获得,在荷兰工作就不再需要工作许可证。知识移民是得到荷兰境内企业支持或所聘用的受聘者(不能是个体经营者),他们所获得的年收入总额:30岁以上不少于5.02万欧元,年龄不到30岁,不少于3.68万欧元。此类雇员
必须签订有劳动合同,而且每月工资也应达到相应的月工资水平(不采取平均发放月工资的企业务必注意不要违反此条)。此外,雇主必须向移民和归化局担保该雇员不会依靠荷兰国家的救济生活,雇主也需取得知识移民的雇佣和担保资格(需缴纳5116欧元)。
(2)攻读博士学位者,可以被认为具有知识移民资格,不受年龄和收入限制。博士后或大学老师,不管收入多少,都被视为知识移民。
【公司间职员调任】如发生以下情况,可依据公司间职员调动申请工作许可证:该雇员已在跨国集团内工作,并将被派往该集团的荷兰公司工作;该雇员将担任管理要职,或该职位明确需要其所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应具高等职业教育水平或大学水平);该雇员年收入总额不少于5万欧元;该跨国集团每年营业额至少为5000万欧元。
【投资移民和创业签证】2013年10月1日起,在荷兰投资125万欧元的外国人可获得一年在荷兰居留权,此后将由荷兰政府予以评估是否继续签发居留许可。2015年1月1日起,非欧盟公民在荷兰创业,尤其是从事创新相关业务,可申请一年的创业签证。
具体条件请参见荷兰移民局网站:www.ind.nl
八、赴荷兰的工作准证如何办理?
1.主管部门
中国公民赴荷兰工作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在荷兰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需获得荷兰就业局发放的工作许可证(TWV)和荷兰驻中国使领馆发放的短期申根签证。
(2)在荷兰工作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申请人满足知识移民(kennismigrant)的条件且雇主为荷兰移民局的注册担保人,则由雇主向移民局申请居留许可,本人不可直接申请。
(3)在荷兰工时间作超过3个月且申请人不满足知识移民的条件,则需向荷兰移民局申请办理工作与入境居住合一的许可证(GVVA)。
荷兰就业局(UWV)负责发放工作许可证,荷兰驻各国使馆和领事馆负责发放签证,荷兰移民局(IND)负责受理和GVVA申请。
相关具体信息见荷兰政府官方网页:
https://ind.nl/en/work/working_in_the_Netherlands/Pages/Employee.aspx
2.工作许可制度
荷兰为保护本地就业市场,对外国人进入荷兰就业的规定比较严格。如外国雇员不满足知识移民条件,雇主必须为其申请工作许可或GVVA许可,申请的部分前提条件包括:
(1)雇主曾积极尝试在荷兰和其他欧盟国家进行招聘,但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招到合适人选,且无法在短期内培训出合适人选;
(2)雇主在申请工作许可5周前已将空缺职位在就业局登记,或6周前已在欧洲就业中心(EURES)登记;
(3)申请许可的职位符合荷兰关于工作环境、条件和最低工资标准;
(4)雇主将为员工提供合适住所,且和工作场所保持合理距离;
(5)外籍雇员年龄超过18岁。
工作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可以申请延期。GVVA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如果外国雇员工作性质、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则必须申请新的许可。
3.申请程序
【工作许可证】由雇主申请,雇主将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荷兰就业局。
【商务签证】由申请人直接向荷兰驻华使领馆申请。
【GVVA许可】由雇主或雇员向移民局提出GVVA许可申请,移民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征求荷兰就业局意见。
4.提供资料
【工作许可和GVVA许可】需向荷兰就业局或移民局提供申请表、企业简介、企业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雇主曾积极尝试在荷兰和其他欧盟国家进行招聘且无法找到合适人选的证据(如招聘广告、应聘信和拒绝的合理原因等)、外国雇员的学位证书和技能证书、雇主和外国员工的合同、外国
雇员的护照复印件等。
【商务签证】需向荷兰使领馆提供签证申请表、签证照片两张、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偿付能力证明、正式邀请信原件、工作许可等。
【MVV签证】需向荷兰使领馆提供签证申请表、签证照片两张、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等。中文文件需翻译并经相关机构公证和认证。
更多信息可登陆荷兰就业局(www.werk.nl)、荷兰移民局(www.ind.nl)以及荷兰驻华使领馆(china-cn.nlembassy.org)的网站查询。
九、对荷兰劳务合作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严格申请程序。荷兰对劳务输入限制严格,须严格按照外籍劳务申请程序引进劳务人员。否则,一旦被发现非法雇用外籍劳工,雇主将受到严厉经济和法律处罚。
(2)语言具有重要性。在荷兰的外籍劳务人员最好懂荷兰语,至少会用英语沟通。大部分荷兰人能说英语。但荷兰的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及其他文字资料全部使用荷兰语。若不会荷兰语,即便精通英语,也会遇到很多难题。
(3)重视劳务代理作用。在荷兰,只有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才能经营外籍劳务输入代理业务。这些企业每两年一次对其在劳务输出国委托经营劳务业务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综合测评,并依据测评结果重新选定公司和签发当地劳务代理许可。只有被选定的外国劳务公司才能从事对荷劳务输出业务。
目前,中国与荷兰劳务合作很少,仅有少量厨师外派来荷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