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一、德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BMWi)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负责外商投资反垄断审查,德国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外国投资流量和存量变化。德国联邦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及各联邦州经济促进公司为来德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德国是一个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开放的国家,在法律上,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受到同等待遇。德国没有专门为外资企业制定的法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拥有权、外资公司组织形式及其资本流动不会受到特殊的限制。
德国在外国投资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为《对外经济法》及相应的《对外经济条例》,详细内容见3.2.3。
【禁止投资的行业】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允许德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设限制,但加强了对非欧盟国家的并购审查,尤其对中国投资的警惕性逐年上升。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水电供应、基础设施、能源、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但需对投资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目前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根据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
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项目有可能不被批准。
【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在德国,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大多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要求,保证企业有足够人员、技术或者经济实力,企业必须拥有可信度、必要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再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企业进行超过25%的收购要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2020年6月,德国联邦议会批准《对外经济法》修正案草案。该法律进一步加强针对外商对德直接投资的监管力度。此次修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收紧了审查标准,外商投资审查门槛降低至所有“可能影响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交易,扩大了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审查的范围,除考虑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外,将“其他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关乎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也纳入了考量范围,这与2019年3月19日欧盟第2019/452号《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规定一致。
审查期间暂停交易义务的范围以后将扩大至在德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受强制性审查限制的交易。
在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设立合作机制的联络单位,以便德国就在其国内审查的外商投资与欧盟委员会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沟通。
2020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新修订的《对外经济条例》。该条例新增规定,非欧盟国家企业如收购疫苗、药品、个人防护设备或治疗高传染性疾病设备的德国研发机构或企业10%以上股份时,必须向德联邦经济和能源部报告审批。同时将外国政府或军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自然人”投资】任何人(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国成立公司。就对公司的投资来讲,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平等的。一般来说,《德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德国公司设有任何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条款下,外国人将会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比如在特殊敏感领域投资,如国防工业)。因此,任何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国籍,都可以成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东。
【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建企业、入股、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在德投资。德国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以及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没有明确规定。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下述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工商会特殊批准才能开业:银行、保险
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需具备行业技师证;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内外,还需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德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并购法,有关并购的法规散见于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对外经济法及各行业法规中。近年,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多次修订《对外经济条例》,下调对非欧盟国家企业并购或参股德国企业的审查门槛,扩大须审查的领域。2020年6月,新修订的《对外经济法》得到联邦议会批准。和修订前相比,主要的变化是:
(1)降低并购交易审查门槛,将起始股权比例从25%降至10%。这一新标准适用于特定的、需要向经济部报告的跨领域(即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领域和媒体领域)投资和所有针对特定领域(如某些军事物品)的投资。欧盟外投资者如果在上述领域收购一家德国公司10%或10%以上的股份将面临经济和能源部审查,且可能遭到否决。其中第55规定的非特定领域且非关键基础设施领域交易的审查门槛将维持25%的持股比例不变。
(2)不断扩大敏感和关键行业的范围,将高新技术,电力等基建设施,医疗卫生领域和大众传媒业纳入其中。
(3)加强对企业背景的审查。例如被政府,其他政府机构或军队控制的企业。
(4)加强对德国公共秩序和安全影响的审查,且将影响范围扩大至欧盟所有成员国。
(5)不仅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审查,还扩大至对损害风险进行审查。
此外,为防止敏感信息提前泄露,在政府批准交易前,并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
联邦内政部出台的《关键基础设施条例草案》对部分关键技术设施的定义及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外资并购审查】修正案规定,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媒体领域,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10%以上(含10%)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股权比例计算既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审查权有效期为自收购合同缔结之日的3个月,或起自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发起的3个月。如德国经济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决定实施审查,则须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递交有关收购的材料。所需材料分一般材料及补充资料,补充资料内容由经济部决定,并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示。一般材料包括以下14项:
(1)并购涉及方名称、地址;
(2)并购前和并购后的占股比例说明;
(3)并购涉及方的营业范围;
(4)被收购企业是否属于涉密单位的说明;
(5)被收购企业过去5年内与国家及州政府的商业往来说明;
(6)并购涉及方的组织机构;
(7)并购涉及方对第三方企业的直接和间接投资说明;
(8)并购协议;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并购后企业的近期、中期、长期经营战略计划,须包括关于德国公共秩序及安全方面的考量计划;
(11)并购涉及方的商业注册文件;
(12)并购涉方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报告;
(13)并购涉及方上级集团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报告;
(14)并购涉及方授权代表的被授权证明文件。
如经济部认为材料不齐,可要求企业补交材料。在企业递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4个月内,德经济部须做出是否对收购项目进行干预的决定,并向
德联邦政府汇报审查结果。
【政府干预】如经济部认为该收购项目危害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必要进行干预,需得到联邦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定义,参照欧盟法律及欧洲法院的判决。德国经济部对已完成的收购项目可实施的干预措施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来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为确保项目不受审查,收购方可预先向德经济部申请,要求开具收购项目不影响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证明。
【对特殊敏感行业的并购限制】德国政府限制外国公司对军工、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并购投资,并且规定能源、通信等行业的资产转让须经政府特批。
(1)德国对军事和国防工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德国《战争武器控制法》(KrWaffKontrG)第2条至第4条规定,生产、购买、出售、进口、出口及运送战争武器须经批准。如申请人是非德国居民,一般均被拒绝。而且主管部门可随时撤销批准证书。因此,外国人并购德军工企业时,德政府主管部门可撤销原批准证书。
(2)德国《信贷法》(KWG)第32条规定,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undesanstaltfü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审批。BaFin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
(3)德国《保险法》第5条对收购德保险公司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4)德国法律规定,能源供应、通讯和交通、自然资源开发、经纪人、建筑等行业的资产转让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不需报批)。如德国《电力和煤气供应法》(EnWG)第3条规定,如申请人不具备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经济实力,来确保能源的长期正常供应,可不予批准。德国《电信法》(TKG)第6条第1款规定对电信运营商进行资质鉴定,营业执照只能发给拥有足够的设备,具有可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能力及保证不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申请人。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变更需经德国主管部门批准。
【重大并购项目审批】在德国,外资并购除了有行业领域的限制外,还存在并购规模的限制。
(1)申报。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单独或联合并购,或获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并购,以及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并购行为,均有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的义务。
(2)审批。《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上年度在全球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欧元,其中一家在德国上年度的销售额超过2500万欧元,另一家(如有)在德国上年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欧元,则该并购案需经联邦卡特尔局审批。但如并购只涉及2家企业,其中一家是独立的企业(即不是集团的关联公司),且其上年度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则不需报批。联邦卡特尔局主要审查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
如并购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于20%或所购买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会得到批准。
(3)欧盟标准。1989年12月21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第4064/89号关于《欧盟企业并购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经多次补充或修改)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规模超过欧盟规定的以下标准,“对欧洲共同市场具有影响力”,则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50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2.5亿欧元;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25亿欧元,其中在欧盟至少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0.25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但如并购各方在欧盟的营业总额的2/3来自欧盟同一成员国,则不需欧盟批准。
欧盟的并购限制政策有“域外效力”,即使一项并购发生在欧盟以外,但只要该项并购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对欧洲共同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也要经欧盟同意。典型案例是1997年欧盟干预美国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2001年欧盟否决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与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案。
【收购上市公司】2001年12月20日生效的《有价证券收购法》对收购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要约、接受、申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目标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收购或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首次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必须公开要约。
(2)在公布收购决定后,要约方原则上必须在4周内向BaFin提交德语文本的要约报告书,内容包括: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律形
式;目标公司的有价证券代号及预定收购的数额;收购的价格、期限和条件;收购所需的资金总额及其保证;收购动机及预期目标等。BaFin在收到要约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
(3)目标公司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为4至10周。如其间出现新的收购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为准。到期后可再延长2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尽快对要约正式表态。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即不能采取推动或阻止收购的措施。
(4)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最高出价或公布要约前3个月内的最高股价。收购结束后应公布收购总额,并向BaFin申报备案。
(5)如收购失败,或BaFin禁止公布要约,收购方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新的要约。详情参见:
www.bafin.de/SharedDocs/Veroeffentlichungen/EN/Aufsichtsrecht/Gesetz/WpUEG_en.html
【雇员接收和辞退】德国《民法典》(BGB)第613a条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
(1)裁员提前通知。德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因并购、重组及业务收缩等原因需要裁员,应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通过。雇主辞退雇员无需征得企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企委会”)同意,但企委会有知情权,董事会应及时向其通报合并方案,并按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企委会举行听证会,以充分沟通。从举行听证会之日起一周后,无论企委会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签发辞退通知书。如涉及大规模裁员,雇主需就“利益平衡”(即企业内部可否转岗安置)和“社会计划”(即解聘后的补偿问题)与企委会进行协商和谈判。自2000年5月起,所有解聘决定必须书面且在原件(复印件、传
真和电子邮件不具法律效力)上签字后提前通知当事人。提前多长时间发通知书,取决于当事人在该企业的工龄,短者提前1周通知,长者需提前数月乃至1年。被辞退者如认为辞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1周内通过企委会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诉;如未达成谅解,雇主有权强制执行辞退方案,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3周内上诉当地劳动法院。
(2)裁员经济补偿。在德国因企业经营变化引起的裁员应给予补偿。德国《辞退保护法》第10条规定: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2个月的月薪;但年满50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5个月月薪的补偿金;年满55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8个月月薪的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参照雇员的工龄、年龄及其家庭负担和企业经营状况决定补偿金额的高低。通常的做法是:工龄越长,得到的补偿金额越高,如1年工龄者被辞退,一般可得到半个月至1个月月薪的补偿金;5年工龄者被辞退,至少可拿到2个半月月薪的补偿金。
【反垄断法律体系】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规范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作为欧盟成员之一,德国存在两套反垄断法律体系,一是适用全体欧盟成员国的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2017年进行了第9次修订增加了欧盟反垄断赔偿指令,具体详见联邦议院网站。网址:dipbt.bundestag.de/extrakt/ba/WP18/772/77250.html
【外资并购的基本流程与步骤】并购的基本流程为: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制定并购战略→成立并购小组→选择并购顾问→寻找和确定并购目标→聘请法律和税务顾问→与目标公司股东接洽→签订意向书→制定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开展尽职调查→谈判和起草并购协议→
签约、成交。并购过程一般可分准备阶段、谈判阶段和签约、成交阶段。
二、在德国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1.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人合公司】指2个或2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
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贸易公司(OffeneHandelsgesellschaft,OHG)、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Co.KG)等形式。
【资合公司】指一个或数个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mitbeschränkter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于其责任的限制,通常被看作是最适合外国投资者的公司形式。
2.企业注册的受理机构
在德国,企业家作为自营业者分为工商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由财税局管理。中国企业在德投资一般是以工商业者的身份注册公司。工商业者依照营业额可分为小工商业者和商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6万欧元、收益不超过2.5万欧元的小工商业者只需要在工商局(IHK)登记簿注册即可;而有较
高营业额及盈利的企业,则必须设立符合法律形式的企业,并在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注册。
3.企业注册的主要程序
【营业申报】在德开展营业活动,须履行申报手续。申请者应在当地政府的“经济与秩序局””(有的地方称“营业登记管理处”)进行书面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扩展营业范围时,比如在经营范围内或作为附加营业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售货机(如售香烟或糖果),也需要申报。申报表的副本将由上述机构分别送达当地的税务局、职业合作社和工商会,申请者自己不必再分别另行申报。如果违反条例,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将被处以罚款。申报费用较低,一般是18欧元。如果需要审批,则需另交审批费。
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
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行业的批文;手工业企业需提供“手工业卡”(Handwerkskarte)。
【商业登记注册】公司必须或以经营对象,或以全体股东姓名,或以至少一名股东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姓名不得用于公司商业名称。资合公司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他公司名称有明显区别。
注册费用因注册资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括法庭费、公证费、登报费及咨询费等。人合公司注册费约250至400欧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费约750至1000欧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费为1500至1750欧元。此外,如果向律师等咨询,还应加上这方面费用。咨询前应先问清楚价格。
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1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按照德国《商法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成立公司,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咨询。登记手续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员办理,公证员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2)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3)股东名单;
(4)股东授权书;
(5)公证员出具的证明;
(6)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7)居留与工作许可;
(8)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商业登记注册需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发表公告。
三、在德国投资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近年来,中资企业到德国开展兼并收购明显增多。企业在并购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部分注意要点也适用于新建企业):
(1)充分准备,科学决策。德国拥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无论法律体系、市场体系还是技术标准体系都很健全。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不仅要看
到市场机遇,还要针对进入德国市场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充分准备。发现目标公司后,不仅要从商业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从德国法律和税收角度,分析能否达到企业并购所追求目标。建议充分征求对德国市场有所了解的咨询公司、税务顾问和专业律师意见,尽可能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盲目进入不熟悉的行业,或者对并购对象缺乏详尽调查,是导致投资失败的一大主要原因。
中方企业由于缺乏对德国市场、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及思维方式的了解,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以中国式思维看待德国的问题。例如在德国,某些政府要员的口头许诺往往无法兑现,具体执法人员只认法律不认高官;法律规定复杂细致,企业可能会因一些自以为无关紧要的小事被法庭传唤;并购不良资产时中标方在很多时候不是出价最高、而是并购方案最合理的买家,且承诺保留原有厂址和员工往往也是取得成功的重要加分项;并购后是否有裁员计划,是否会引发舆论关注,员工安置费用由谁承担等。诸如此类问题,中方决策者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都应充分考虑,以免陷于被动或酿成重大后果。
此外,企业也应认识到并购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还应以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为导向,要对并购之后整合的难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往往过于关注交易价格(即初始成本),对并购后的整合成本缺乏认识。并购之后如何整合企业,最终达到掌握核心技术、品牌和市场才是海外投资是否成功的关键。
(2)遵循规律,依靠专业人才。并购是赴德国投资中国企业较为青睐的方式,因为这样可更快进入市场,并获得品牌和技术等关键资源。对多
数中国企业来说,海外并购还属于新生事物,还没有很多经验和成熟的模式。企业往往凭借领导人有限的实地探访及内部研究人员的粗略搜集,感性地估计市场规模及目标市场的大致竞争格局,决定收购后才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并往往在1至2个月内就与德方签订并购合同。
而国外并购市场已经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形成了一整套并购规则和程序,同时也培养了很多专业咨询人才和机构。例如德国企业从并购一开始就会有专业并购咨询人员和律师组成并购团队全程参与,在与中方的谈判中明显处于优势,这也是导致中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经常要比欧美买家多付20%-30%成本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中国企业要注重培养海外并购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专业咨询人才和机构的力量,将前期调研、并购谈判、整合规划等委托专业团队协助完成,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投资过程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减少可能存在的政策法规、劳工组织、供应商、客户结构、文化等潜在风险。
(3)尊重文化,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是引领全球跨国公司成功的共同战略,也是中国企业赴德国投资合作应该遵循的规律。外籍员工和外籍管理人员熟悉德国企业文化和法律法规,借助他们可使企业更快融入当地社会。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盲目迷信所谓“西方先进管理经验”。中方收购的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生产成本过高、市场开拓不力等问题,有的甚至长期亏损,如果收购后依然长时间维持原状,极有可能埋下风险隐患。无论是留用还是更换管理层,目的都是确保其能够执行母公司的战略决策。对阳奉阴违甚至故意抵制母公司决策的管理层,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应尽早解聘,防止酿成更大损失。
(4)适应德国法律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德国是具有法制传统的国家,法律体系完整。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前期、中期及后期都必须对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尤其对于劳资、税务和环保等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充分了解并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合理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德国奉行依法办事,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中国企业务必尊重法律的权威性,远离贿赂,加强对中方员工的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就具体问题而言,包括公司注册、签订劳资合同、报税等各项事务,均需仔细研读相关法律细则,将必要文档准备妥当,注重法律细节和严肃性。
(5)充分利用德国政府各项优惠措施。为吸引投资和创造就业,德联邦政府及各联邦州均推出针对不同企业规模和行业的各项优惠措施,包括在新冠疫情中经营受到影响的企业,从联邦到州一级,均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措施。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尽量利用这些优惠措施,及早准备各类申请材料,在必要情况下亦可委托相关咨询机构办理。对于优惠扶持资金,则需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另外,德国对设立研发中心、雇用当地员工等都有专门的补助,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投资促进机构。各项优惠措施应事先商定,最好与相应地方政府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防止事后无法兑现。
(6)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德国的工薪和税务成本都较高,尤其是当地雇员的社保支出占工资比例较高。此外,德国实行劳资协议集体谈判制度,由行业工会和雇主委员会代表劳资双方就工资、工时等基本问题达成协议,单个企业发言权较小。中国企业到德国投资,必须充分了解
劳动法中关于工资、社保、解雇员工的具体规定,同时通过专业的税务机构来规划企业报税,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7)规范透明,加强对外沟通。中资企业对德投资快速增长,也引发了当地政府、媒体及部分民众的警惕和质疑,未来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舆论和政策环境。在不违反企业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议会、媒体、工会、社区等相关各方的交流,增信释疑,赢得各界的认同和尊重。
(8)与工会成为朋友。中德工会文化差异较大。德国工会力量强大,对劳工的保护极严,解雇员工须征询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且须依法给予补偿。如何处理与工会的关系是中资企业在德国投资面临的一大挑战,因工会反对导致并购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但工会不是不能啃的“硬骨头”。企业在并购之初就应意识到工会的重要作用,与工会保持密切沟通,把工会当作朋友和企业发展的战略伙伴,而不是将其推向对立面。提早做工作,耐心解释企业的发展方向,保持一定的信息透明度,对争取工会支持非常重要。但另一方面,对工会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也要保持警惕,防止背上沉重负担。
(9)着眼长远发展,积极融入当地。树立合作共赢理念,与各方共享发展红利,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办法。企业应该制定清晰的本地化战略,并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例如重视劳工权益、加强环境保护、助力社区发展等,以实际行动努力融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中资企业的良好形象。
案例1:2012年,具有58年历史的德国混凝土泵制造商普茨迈斯特(Putzmeister)被中国的竞争对手三一重工(Sany)以3.6亿欧元买下。当时,这家公司的工人因担心失去工作而在工厂大门外集体抗议。这是德国企业对中国投资者的普遍担忧,他们担心中国企业会“偷走”他们的技术,并将就业转移出德国。但5年来,普茨迈斯特在德国工厂的就业始终保持稳定,4年前反对收购的工人终于不再担心。他们甚至开始庆幸:与那些被其他国家公司并购的德企相比,他们要幸运得多。
三一通过董事会对普茨迈斯特发展策略、经营目标、重大投资决策事项等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监事会来规范普茨迈斯特的工作;集团财务部门定期与普茨迈斯特财务人员进行交流;研发、制造、质量、商务等方面也会进行不定期的交流。普茨迈斯特的日常经营则是由本土管理团队负责。在整合普茨迈斯特的过程中,三一充分考虑到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诉求,客户、代理商、供应商以及员工都从一个更稳定、更强大的普茨迈斯特中得到了好处。各方对中国投资者的管理能力也越来越信任。
案例2:纷美包装是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民营企业,短短十多年已经发展成为行业领先企业。2011年纷美投资5000万欧元在德国东部靠近莱比锡机场的哈雷市建厂,目前员工人数超过160人,年产量40亿包,是中资企业在德国进行绿地投资的典型。
“磨刀不误砍柴工”,纷美在投资前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实地考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甚至包括对德国文化和德国员工职业精神、行为操守、人文传统和工作文化融合可能性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在聘请全球知名咨询公司做全面评估后,最终选择了哈雷。除了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补贴,
当地完备的制造业基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地理交通优势、相对西部地区更低的人工成本都是选择哈雷的原因。
在德国建设厂房容易,但要从零开始组建团队,建立完整的生产体系却并不容易。在不同的法律环境和文化背景下,激励不同文化的员工需要有更强的管理和成本控制能力。德国工厂的本地员工基本没有从事无菌包装的工作经验。除了将德国员工派回中国培训外,纷美在投产初期先后派出30名中国师傅到德国“传帮带”。中国师傅们努力跨越签证障碍、语言文化障碍,与德国员工并肩作战,悉心传授经验,最终生产出了合格的产品。
纷美也非常重视社区发展。例如向当地癌症儿童村捐款捐物,员工还自发组织在圣诞节等重大节日与孩子们一起过节,陪孩子们完成心愿清单。积极配合当地中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为学生讲授简历编写、职场面试等知识。纷美的这些举措赢得了当地政府和民众的高度赞扬。
四、德国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欧盟公共采购规定包括:公开采购指令(2014/24/EU)、水、能源、交通行业及邮政服务采购指令(2014/25/EU)以及特许经营采购指令(2014/23/EU)。其中,标准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各成员国须按欧盟采购指令进行采购,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网址:ted.europa.eu/TED/main/HomePage.do
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各成员国自行制定采购办法。2018年1月起欧盟施行的建设工程限额标准为554.8万欧元。德国公共采购项目信息在联
邦服务网站(网址:service.bund.de)及电子交易平台(网址:evergabe-online.info)上公布。2018年10月18日之后所有公共采购项目都须实行全过程网上电子化采购。
1.许可制度
【相关规定】德国对欧盟以外的外国企业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在公司注册、投标资格、人员进入、技术壁垒等方面都有相关严格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注册
外国企业要想进入德国工程承包市场,首先要在德国注册一家建筑公司才有机会参与招投标。按照德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一般性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注册即可。但一些特殊行业,如药品零售、武器弹药、旅客及货物运输和手工业等行业成立公司时,需要审批。德国将建筑业归入手工业行业,成立建筑企业需要经过审批。
外国企业成立建筑公司的申请首先要过工商会和经济促进公司的初审关,之后还须经过手工业同业会批准,才能登记注册到《手工业登记册》(Handwerksrolle)和联邦登记中心(Bundeszentralregister)。只有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现行德国《手工业条例》(Handwerksordnung)第一部分第一章第1条规定,成立建筑和维修企业须登记到《手工业登记册》中。注册之后,建筑企业还应办理专业登
记,加入专业合作社,其目的是办理工伤事故保险。没有办理工伤事故保险就不能参加投标。
(2)投标资格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了德国公共采购项目的总体法律规定。配套的法规包括《标准限额以下货物及服务采购办法》、《建筑发包和合同法》(Vergabe-undVertragsordnungfuerBauleistung)等,综合评审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的业绩、销售额、已承建工程、业务经营数据、经济能力和财政能力、按职业分类的平均工人数、技术设备、管理和监督技术人员、环境保护、在当地或居住地进行职业登记等方面,并规定了低价竞标的审核处理办法。
《建筑发包和合同法》第一部分第8条第5款还对不能参加投标的企业作了规定,其中f项规定,未在职业合作社登记的企业不能参加投标。而只有在德国成立了建筑企业,才能在职业合作社进行登记。
(3)人员进入
①对经营者限制和要求。外国人兼并或者独立经营企业,或从事类似独立经营企业的活动,必须有居留许可、工作许可。如果公司从事一些特殊经营活动,必须有国家特殊批准。如从事监理行业的个人必须接受培训,以了解必要的法律法规、专业任务和要求,监理行业雇员也必须具备这个条件。
②对技术管理人员的限制和要求。如果外国人在德国境内逗留超过3个月,就必须获得德国政府居留许可,每个外国人想在德国投资并居留或就业,都要申请长期居留许可。来自欧盟外第三国的公民在德国就业,必须有工作许可。
③对技师的限制和要求。按照《手工业条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条规定,技师必须按该条例附录A中规定的工种(泥瓦工、混凝土工、取暖炉工、木匠、屋顶工、道路工、隔冷隔热隔音工、瓷砖地板和马赛克铺设工、混凝土水磨石地坪工、无缝水泥和黏土地面铺设工、掘井工、石匠、油漆匠、脚手架工和烟囱清洁工等)通过技师考试,获得技师资格才能从业或者带徒弟。第50条规定,在外国的教育年限和考试方法与德国相同的情况下,由德国联邦经济部会同联邦教育部在征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后,按法律程序确定在国外获得的文凭与德国文凭是否等同。
2.禁止领域
德国法律规定,不论国内国外建筑企业,都同样可参与德国建设工程项目竞标,但实际上对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基本上拒之门外。公共项目,尤其牵涉到国家机密,包括科研、军事及政治方面的敏感项目,只会考虑交由其国内企业承包。对于一般性公共项目或私立项目,外国(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必须先在德国注册分公司,并同德国企业合作,才有可能获得投标机会。
技术壁垒是WTO减让表所列出限制之外的市场准入限制和要求,如个人资料、企业资质、技术标准等。德国技术标准(DIN)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科学地反映了技术发展的现状,也成为了外企进入德国的拦路虎。正在实施的建筑标准有2000多个,尚待修改的建筑标准有1000多
个,如《建筑产品法》、《建筑电子产品法》、《节能法》、《暖气设备法》、《环保法》、《自然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鸟类保护法》等等,而且德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各州对建筑标准也不统一。到德国承包工程,不仅要了解德国建筑技术标准,还要熟悉相关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州有关标准及法规。
3.采购方式
包括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每种采购方式对应不同特点的采购项目。
五、在德国承包工程项目的程序是什么?
德国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联邦一级一般由联邦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联邦招标公告”发布(网址:www.service.bund.de);联邦州和社区亦有相应发布平台;欧盟范围内项目通过“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网址:ted.europa.eu)。非公共项目由业主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德国也有专门提供招投标服务的公司,他们负责将公告招标信息进行整理、过滤,然后再通过各种形式出版物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六、在德国承包工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基于市场经济制度和贸易自由化政策,德国建筑市场原则上对外开放,但实际上主要是对欧盟成员国开放。德国建筑市场主要被外国建筑公司瓜
分,德国本国企业由于项目成本太高而很少在招标中中标,在竞争中远远落后于法、英、意等国企业。欧盟以外国家企业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在公司注册、招标资格、人员进入、技术壁垒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对赴德国开展工程承包的难度,中国企业应做好充分思想准备。要认真研究德国市场需求以及技术标准等,做到量力而行。
案例:近年来,中国企业仅有镇江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子公司,先后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建了合同额400万欧元的曼海姆中国园、投资额2000多万欧元的四星级宾馆布吕尔幻想世界等交钥匙工程。该企业也开始在德国涉足文物保护类建筑修缮项目。
七、外国人在德国工作有何规定?
【相关法规】德国为输入外籍劳工制定的专门法规和条例有:《专业人才移民法》、《就业促进法》、《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和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业人才移民法》引入了“专业人才”概念,不仅包括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才,也包括受过正规职业技术培训的人才。此前,德国劳动市场从主要对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外国人开放,现在扩展到低于本科学历的技术人才。新法还取消了所谓“优先审核”制度。此前,拿到了德国企业雇佣意向或合同,申请来德工作签证的欧盟以外的申请者,德国劳工局要审核是否有德国或其他欧盟国家的求职者能胜任这个职位。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来自欧盟的从业者的情况下,劳工局才能向非欧盟国家的申请者发放工作许可。现在新法取消了这个制度。
《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明确规定,即: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可输入外籍劳工;对经过劳工局提供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外国人只有持有德国劳工局工作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也有例外,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或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规定可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不需办理劳工许可;外国投资的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许可。
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外籍劳工一般是先获得工作许可准予,才可能获得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劳工签证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使(领)馆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做出给予或拒绝签证决定。劳工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进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联邦劳工部门有权通过法规,对外籍劳工许可发放作例外处理。因此随着就业结构不断变化,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德劳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并多次修订。《例外安排条例》
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
【具体程序】在具体程序上,雇主需到劳工局登记有关人员需求;输入的外籍劳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劳工只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需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完成雇佣合约后,输入劳工一般须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会被提起检控,受到制裁,并将被取消其输入劳工的资格。
八、赴德国的工作准证如何办理?
1.主管部门
德国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机构是联邦劳动局下设的外国劳务与专业技术人员介绍中心。该中心的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049-2287130
电邮:ZAV@arbeitsagentur.de
2.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
中国人赴德工作,一般必须获得当地劳动局签发的工作许可,并在德国驻华使馆办理工作签证并同时提出工作许可申请。
但下列人员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
被授予全权代理权或经理权的领导岗位职员(全权代理人)股份企业的总经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一个人组合公司的大股
东(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外国企业代表处的唯一代表或全权代表。
3.申请程序
通常情况下,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前,德国雇主可以预先获得德国联邦劳动署的核准信。这将加快签证申请程序。
有关信息查询网址:www.arbeitsagentur.de
德国驻华使馆将同申请人在德国未来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合作处理签证申请,办理时间通常为6-12周。具体签证所需材料及申请表格等均可在德国驻华使馆网站查询并下载。
中德双方对专业护理人员和中国厨师申请签证和工作许可另有规定,具体需要材料可在德国驻华使馆网站查询。
网址:www.china.diplo.de
4.提供材料
申请工作许可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护照及复印件、签证申请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明、个人简历、劳资合同、受教育程度证明
原件、语言证明、现工作单位证明信,具体情况可查询德国驻华使(领)馆网页。
九、对德国劳务合作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了解市场需求。近年来,德国国内市场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现象,但行业情况不一样,要事先进行了解。
(2)掌握相关政策。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德国采取优先保障国内就业的政策,对劳务输入实行严格控制,市场进入门槛很高。同类工作凡是德国人可以胜任的,就不给予外国人劳动许可。2018年底,为应对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问题,德国政府推出新《专业人才移民法》,允许德国从国外引进具备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2019年6月该法案在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取消了很多专业、行业限制,降低了非欧盟国家居民进入德国寻找就业机会的门槛。建议详细了解该法的规定。
(3)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和居留许可。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国工作,必须申请劳动许可,劳动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劳动许可由就业所在地的地区劳动局颁发。至于申请赴德国居住和工作准证,根据德国和欧盟法律规定需要准备许多文件。中国企业和个人应该对此有全面了解,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协助办理。
德国部分中资企业名录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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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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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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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集装箱欧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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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德国)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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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周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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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汽车欧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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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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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欧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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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美无菌包装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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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驻欧洲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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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柏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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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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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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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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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德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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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周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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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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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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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德国)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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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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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慕尼黑研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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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德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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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欧洲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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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驻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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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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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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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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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国际公司德国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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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欧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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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集装箱欧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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