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目标
本《行动计划》的制订基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以下称“澜湄合作”)2016年3月正式启动以来取得的重要成就、《澜湄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的成功落实和历次领导人会议宣言、外长会联合新闻公报和联合声明等重要共识文件,旨在深化澜湄六国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促进沿岸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增进各国人民福祉,构建更加强韧的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共建和平、安宁、繁荣、美丽、友好澜湄地区,朝着构建更为紧密的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迈出新步伐。
本《行动计划》将与中方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互补互促,并与《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及其后续文件、《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MPAC)及其后续文件和《东盟一体化倡议(IAI)工作计划2021-2025》《东盟全面复苏框架》(ACRF)以及其他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战略、愿景等相辅相成,这些倡议与合作有利于促进澜湄地区和平、繁荣、发展。《行动计划》还旨在落实中国-东盟对话关系下的重要共识,包括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重要共识,深化次区域发展合作,携手应对共同挑战,努力促进各国经济复苏和澜湄区域繁荣振兴,助力东盟共同体建设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缩小发展差距,促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澜湄合作打造成合作共赢的次区域合作样板。
二、基本原则
本《行动计划》密切结合澜湄六国发展需求和优先事项,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完善“领导人引领、全方位覆盖、各部门参与”的合作架构,秉持发展为先、平等协商、务实高效、开放包容的合作理念,考虑各国国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行动导向,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继续深化现有领域合作同时,不断培育新的合作增长点,稳步推进澜湄合作高质量发展。
本《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建立在协商一致、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协商和协调、自愿参与、共建共享的基础上,坚持多边主义,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及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符合各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工作架构
完善领导人会议、外长会及各领域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外交和各领域联合工作组会组成的多层次机制框架。
加强和深化三大支柱(政治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五个优先领域(互联互通、产能、跨境经济、水资源、农业和减贫)合作,根据澜湄国家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积极务实地拓展新的合作领域,更好应对澜湄国家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合作领域间加强沟通协调,相互促进,发挥多维合作成效。
鼓励将优先领域联合工作组级别逐步提升至部长级或高官级,必要时探讨成立新的联合工作组和合作中心。
完善六国国家秘书处(协调机构)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相关人员能力,更好统筹推进各领域务实合作。积极认真研究在共识基础上设立澜湄合作国际秘书处的可能性。
抓紧根据共识设计澜湄合作徽标及其他澜湄标志,以促进大规模外联和其他公众认知活动。发挥澜湄合作中国秘书处多语种网站作用,鼓励各国积极考虑设立相关网站、社交媒体账号,提升公众澜湄意识,扩大澜湄合作影响。继续举办年度“澜湄周”活动,纪念2016年3月23日在中国举行的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
每年通过高官会向外长会提交本《行动计划》落实进展报告,六国将下一年度联合项目清单提交外长会审议通过。
四、务实合作
4.1 政治安全事务
4.1.1 高层交往和政治对话合作
保持经常性高层往来和政策沟通,不断深化政治互信。
每两年召开一次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规划澜湄合作未来发展。如有必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召开领导人特别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外长会,落实领导人会议共识,评估合作进展,提出合作建议。
每年视情举行高官会、外交和各领域联合工作组会。
大力支持澜湄国家政策对话,包括经济外交对话,以及官方交流互访活动。
秉持澜湄合作精神,鼓励成员国相互借鉴治国理政经验和最佳实践,加强澜湄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党间对话交流。
4.1.2 执法、司法合作
顺应区域经济复苏对安全发展环境的需要,以“共建安宁家园”为目标,探索更高层次的澜湄执法和司法合作机会,维护区域和平、稳定与繁荣。
充分利用各方认可的平台,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紧急协调联络机制。
在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基础上,鼓励对话和经验分享,提升湄公河流域执法能力。
加强执法合作领域智库交流,视情举办澜湄边境和移民警察局长论坛和澜湄警察运动会。
深化区域内民商事司法合作。
4.1.3 非传统安全合作
4.1.3.1 公共卫生合作
推进传染性疾病的联防联控合作,共同分享抗疫经验,在提供防疫物资、提高检测能力、药物和疫苗研发、疫苗灌装生产等领域加强合作。加大疫苗供应力度,积极推进技术转移和产能合作。
积极落实《关于在澜湄合作框架下深化传统医药合作的联合声明》,推动传统医学知识保护、医学教育、临床与科研的交流互鉴,推进传统医药现代化,共同促进传统医药在防治重大感染性疾病中发挥积极作用。
推动各成员国对药材的调查研究,为成员国编撰各国通用草药典。秉承利益分配公正平等的原则,以共同商定的条件,鼓励药用植物天然和人工种植,加快药材标准互学互通,研发公共健康产品,打造传统药物产业基地。
推动澜湄国家有关部门在药品供应链、质量和安全管控等方面开展药品供应链安全合作,维护药品质量与安全。
加强传染病和非传染性疾病防控、卫生应急、基层卫生、慢性病管理、精神卫生等领域合作。发挥好澜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六国实施公共卫生合作项目。
积极开展“光明行”等免费义诊救治活动。
加强边境卫生合作。深化边境疫情防控信息共享、措施对接和应急处置合作,落实人、物、环境同步防控措施,加强跨境疫情防控。加强口岸卫生信息共享和卫生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预警和处置能力。
加强医疗卫生实践和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促进技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整合各国医疗人员实力、卫生系统和硬件基础设施,试点改造升级一批医疗机构,打造“澜湄友谊医院”网络。鼓励向湄公河国家派遣医疗专家团队,开展次区域急性、传染性和新发疾病防治合作。
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促进澜湄成员国能力建设,包括寻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原OIE)、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
开展伊蚊传播病毒等虫媒传染病防控合作,推进能力建设,包括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立足社区,提高传染病认识以及改进相关实践,特别是加强疾病监控和早期预警方面的技术转让。
开展饮用水净化关键技术、卫生设施研发合作,建设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及农村卫生设施示范工程。
4.1.3.2 打击跨国犯罪
加强信息交流、分享先进技术与最佳实践,以及开展联合行动,共同应对毒品贩运、恐怖主义、非法越境、非法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走私枪支弹药、非法贩运包括电子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网络犯罪、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和人口贩卖等跨境犯罪带来的风险挑战,加强各国有效打击商业瞒骗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走私的能力。
4.1.3.3 灾害管理合作
探索建立澜湄区域灾害管理国际合作机制,探索举办灾害管理部长级会议的可能性,为区域灾害管理合作提供战略指导,根据六国需求定期举办灾害管理合作论坛和联合工作组会议,推动技术交流和惠民务实合作项目。
加强灾害管理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对话和交流。
推动加强区域金融支持体系合作的倡议,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预防、处置和恢复工作。加强灾害预防和减灾合作,推动灾害监测预警方面的经验交流,提升次区域重大灾害风险识别能力。
推动备灾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的联合研发,增强抗灾韧性。
开展灾后复苏重建合作,加强经验分享,促进恢复和发展的有效衔接。
4.2 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4.2.1 互联互通
充分发挥澜湄国家互联互通联合工作组作用,加快编制《澜湄国家互联互通合作规划》,并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和其后续文件、“一带一路”倡议及其他次区域战略实现对接。推进本区域高质量硬联通发展合作,确保可持续性、兼容性、透明性、便捷性、包容性和安全性,增进民心相通。
进一步加强高质量公路、铁路互联互通,共享数字创新和联通,优化提升沿线及沿走廊主要城市的内陆水运、陆运、航空、口岸设施、陆港或配送物流集散中心的布局,打通缺失路段,疏通障碍限制,建设区域内主要城市间的便捷联通通道,有效降低区域物流成本、缩短物流时间。
共同开展《澜沧江-湄公河商船检验技术规则》修订工作,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加强澜沧江-湄公河水上交通安全和可持续性,推动区域航运一体化进程。
鼓励在民航领域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技术合作和交流、科技创新以及联合培训计划。支持建立澜湄航空发展合作联盟,鼓励六国航空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新开或增设航线航班,更好促进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助力区域疫后经济复苏。继续完善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复苏和发展。
继续推进跨境陆缆、海底光缆等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基于相互商定的规章制度和可适用的各国国内法,为构建安全可信、透明、高效互联的电信网络奠定基础。
在多维互联互通方面,通过发展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加强标准化合作。
4.2.2 产能合作
充分发挥澜湄国家产能合作联合工作组作用,制定《澜湄国家产能与投资合作三年行动计划》,优化区域产能布局。
聚焦电力、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食品、建材、冶金、轻工纺织业、汽车及零部件、机械、化工、农业等产能合作重点领域,通过直接投资、工程承包、联合技术研发和相关物资贸易等方式,不断提升产能。
培育稳定的区域产业供应链,搭建平台刺激供应链联通,以加强供应链韧性、可持续性和包容性,深化务实合作和跨国商业伙伴关系,促进研发、与国际工业标准一致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开展矿产资源、原材料、汽车、消费品、生物基及农业产业等产业测试和认证合作,并探索在电子芯片和设备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进一步加强产能建设领域合作。积极举办投资路演、商务论坛等澜湄产能与投资促进活动,继续开展澜湄“多国多园”合作,鼓励澜湄国家更多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产能合作。
4.2.3 贸易投资便利化
加快完成和有效落实《澜湄跨境经济合作五年发展计划》。有效更新和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3.0》,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效实施和充分利用,进一步提升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及推介水平,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中小微企业对自贸协定的认识和利用,增强规则和监管互用性,以完善有利于商业的生态系统,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
深化“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合作,发挥区域联动效应,共同打造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加强推动跨境经济合作的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有关服务,通过简化程序和澜湄国家间实质性技术和政策交流,共同促进跨境经济、投资和贸易。发展符合澜湄国家需求的经济走廊,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探索在有意向的澜湄国家间建立更多跨境经济特区。通过经常性举办咨询研修班和研讨会,在澜湄国家间交流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服务有关信息和政策。
探索构建澜湄国家智能海关治理新模式,通过开展“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逐步实现澜湄国家海关互联互通。推动建立澜湄国家海关检验检疫合作机制。
持续优化海关通关流程,提高海关服务质量和能力。加快“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合作,以推动海关数据交换,优先改善海关沟通,尤其是适时通知政策变化及有关规则法规修订。
推动跨境货运效率提升合作。
加强边境口岸动植物疫情联合监测等能力建设。推动湄公河国家优质安全农牧产品输华。
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推进SPS检疫证书国际间联网核查合作。开展口岸动植物疫情疫病跨境传播监测防控合作。
加强标准化交流合作,加强在合格评定领域的信息交流,加强市场准入政策法规透明度,探讨合格评定程序与结果互认,推进合格评定领域培训,提升国家间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强澜湄国家计量合作,提升计量能力建设,推进医学健康、环境保护、可持续能源、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计量互认。
开展反垄断领域交流合作,加强各国相关机构执法技术援助合作。
加强各国商会之间的合作,鼓励澜湄商务理事会每年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展览、论坛、商业洽谈会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以促进区域经济复苏。
4.2.4 能源合作
加强能源政策交流,推进能源安全合作,促进能源多样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社会影响包括跨界影响的评估,研究能源转型路径,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装机比例,发展储能技术,推动向更节能、低碳、可持续的发展转型。
推动能源务实合作,共同研发先进能源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能力建设及培训合作,鼓励技术合作,包括技术转让,探讨调动金融资源促进有效能源转型的可行性。
推动经济向绿色增长稳步转型,包括储能、电动汽车及零部件、绿色发展投资等领域。
加强可再生能源并网传输和电网现代化。支持电网基础设施发展,鼓励澜湄国家在可用性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各国电力规划沟通,共同促进区域电网建设、改造和重建,推动电力互联互通和电力贸易,向建立区域统一电力市场发展。
鼓励光伏产能技术和人才合作,共同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和绿色能源利用。
4.2.5 农业
加强澜湄国家农业战略对接、政策沟通和经验分享,发挥好澜湄合作农业联合工作组和澜湄农业合作中心的核心作用,促进区域绿色、可持续及创新型农业发展。
落实“丰收澜湄”项目集群,聚焦价值链提升、数字绿色农业等领域,共同实施好具体合作项目。
加强农业科技合作,支持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究、信息分享和人员交流,共建技术示范基地和联合研究中心。
编写澜湄国家农业产业和农业合作案例研究和调研报告,将项目成果转化为智力成果,巩固和扩大合作成效。
举办农业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推介各国高质量农产品,连接各国企业。探索联合建立农业产业园区途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开发运营。支持农业企业能力建设,促进农业部门的青年参与和就业。
深化粮食安全和农业食品体系合作。加强粮食减损、质量标准、生产力提高、食品营养和安全、应急供应、电子化交易等领域的政策和技术交流合作。推动粮食供应链合作,以更好应对后疫情时期的粮食安全挑战。
探讨建设和有效利用澜湄农业农资经贸技术综合信息平台的可能性。探讨举办“澜湄国家合作社论坛”的可能性,以加强农资产能、农机装备、农业技术领域交流合作。
4.2.6 减贫
加强减贫与乡村发展领域的政策对话与经验分享,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论坛、研讨座谈、村官交流项目等活动。
开展减贫试点项目。举办各类减贫研修会,提升各国减贫政策制定和实施能力,并根据成员国需求开展政策咨询和技术援助合作。
积极考虑实施综合扶贫发展示范项目(或旗舰项目),探讨建立“澜湄扶贫培训中心”。
重视后疫情时期消除贫困和减少不平等问题,加强利用科学、技术和创新,包括数据科学,来支持精准减贫,促进教育平等,通过联合研究、案例开发等方式,为各国提供减贫和乡村发展知识产品。
4.2.7 数字经济
加强数字经济政策对话,探讨建立澜湄数字经济伙伴计划,共同加大对澜湄国家创业生态系统和数字化商业以及数字转型能力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监管能力建设,确保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安全、可靠、有利的网络空间环境。
支持澜湄国家对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化发展的需求,共同提升信息网络服务能力,弥合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化转型,推动跨境电商、智慧城市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等领域合作。加强数字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鼓励采用公开标准。
鼓励数字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展海陆光缆、信息通信网络等领域规划与建设合作。鼓励在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空间经济、工业互联网、远程医疗、农业科技、自然语言处理、远程教育、网络安全及其他适应工业4.0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鼓励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制造业,推动制造业网络化和自动化发展。
支持各国公共和私人开源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开源项目建设,进行二次开发,推进商业化运用。
通过培训、奖学金、交流以及技能提升和再培训项目,在澜湄国家加强数字技能和能力建设。
4.2.8 科技创新
构建澜湄科技创新合作框架,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促进在共同商定的重要领域开展研发、应用、商业化和技术转移,并探索建立创新走廊,以支持次区域特别是边境地区及经济特区或工业城市工业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推动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务实合作项目,共同推进澜湄国家创新型发展。
促进生物循环绿色经济发展相关技术和研究合作,特别是推广向循环经济、碳中和和净零排放转型的技术和创新解决方案。
深化卫星研制、卫星地面站等领域合作,助力澜湄国家航天能力建设。
根据各国需求,推动先进空间技术在农业、林业、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防灾减灾、天气预报、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运用,探讨构建澜湄对地观测数据合作中心,推动相关技术服务于农林资源规划、防洪减灾、城市普查详查,促进航天技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各国平等获取信息。
探讨开展月球及深空探测领域合作。欢迎有意愿的湄公河国家参与国际月球科研站,在联合论证、任务设计、技术合作、载荷搭乘/联合研制、科学研究等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开展合作。
利用设在中国的联合国附属空间科技教育亚太区域中心、“一带一路”航天创新联盟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各国高校交流合作,广泛开展空间科学、空间技术、空间运用、空间法等领域教育培训工作。
探讨在工业、农业、医疗、环境等领域开展核技术合作的可能性,以促进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加强核科技人力资源合作,支持湄公河国家青年申请“中国政府原子能奖学金项目”,在中国接受核科技研究生教育。
加强澜湄国家地理空间信息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发面向自然资源管理、可持续城市发展、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等应用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相关数据、信息、知识、经验和技术共享。
4.2.9 国有企业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经验分享,鼓励探索和采取符合本国发展战略和国情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公私合作模式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4.2.10 中小微企业
着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能力,为此应加强电子商务合作、促进数字和金融扫盲,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助力中小微企业在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实现业务数字化,并通过跨国公司和高科技企业技术和知识转让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能力建设提供数字支持。
此外,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伙伴关系,促进经济自治,为创新创业和鼓励包容女性经商拓展机遇、创造有利环境。
鼓励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跨国公司围绕生产力、质量、标准开展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参与区域/全球价值链的机会。
4.2.11 金融合作
鼓励在贸易和投资中酌情并以适当方式使用成员国当地货币,并着力提高结算效率。
深化资本市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国金融机构到其他澜湄国家投资展业。鼓励成员国交易所间开展务实合作,加强澜湄国家资本市场监管和执法合作。
通过澜湄国家互联互通金融机构合作机制、澜沧江-湄公河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专项贷款等途径,加强对区域互联互通、可持续发展、产能合作等领域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项目实施为促进地区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以实现本地区更好更绿色发展。考虑就制定、实施绿色可持续金融法规建立经验交流平台。为推进银行系统基于资产和投资组合管理的转型提供技术援助,发展更加绿色和更可持续的银行体系。
加强澜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政策交流和合作,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支持澜湄国家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强金融合作。
通过人员互访、联合研究、交流培训、信息互通、技术支持等活动,促进澜湄国家在财金政策、政府审计与保险监督管理领域的能力建设和经验分享。
4.2.12 水资源合作
完善澜湄水资源合作框架。定期举办澜湄水资源合作部长级会议和澜湄水资源合作论坛,加强高层政策对话、技术交流、能力建设和联合研究。委托澜湄水资源合作联合工作组牵头负责总体协调、组织和实施。
加强澜湄水资源合作政策协调。共同制定《澜湄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重点推进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水旱灾害管理、水文数据信息共享与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接、水利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与影响评估等共同关心领域的技术交流、联合研究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务实项目,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鼓励六国开展联合项目,有效应对水资源挑战,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支持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发展。鼓励六国在自愿基础上,根据自身舒适度、国情和可用资源,在人员、技术、预算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进一步提升中心的技术支持能力。加强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与湄公河委员会秘书处的协调合作。
深化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合作,加强地区水资源合作协同增效,实现未来可持续和成果共享。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水文数据透明、一致、及时共享,包括共享水文气象数据信息、加强跨境洪水治理协调等,与湄公河委员会秘书处密切合作,发挥澜湄水资源合作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小组作用,共同推进澜湄水资源合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文条件变化规律和适应战略联合研究,举行开放性磋商,助力应对水资源挑战的政策规划和联合行动,加强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政策协调。综合考虑流域各国国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流域绿色可持续发展。
加强上下游澜湄国家民生基础设施总体协调运作,对接水资源基础设施规划和开发,基于科学事实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影响。
加强水资源领域公共参与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澜湄水资源合作领域有关联合项目和行动的参与度,促进各国水文化交流,面向青少年群体加强水知识科普,共同提升公众对水资源挑战的科学认识。
围绕可持续、高效开发、管理、利用水资源最佳实践加强交流互鉴。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继续在该领域开展交流培训与考察学习活动。
4.2.13 应对气候变化
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跨部门、跨行业交流合作,推动构建更具实质性的伙伴关系,促进全面有效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
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其气候融资承诺,包括到2020年并持续到2025年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为实现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的集体量化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推进适应、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交流、能力建设、务实合作和最佳实践分享,将能源韧性纳入相关气候变化行动计划,推动经济向绿色低碳发展、更具气候韧性的方向转型。
推动就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开展联合研究和示范合作,构建气候适应合作网络,加强气候韧性基础设施合作。
加强水文气象防灾减灾合作。推进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合作。开发智能气象预报预测和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培训课程和平台。推广“全球多灾种早期预警系统亚洲枢纽(GMAS-A)”在本地区的应用。
合作开展陆地和海岸生态系统调查评估,探索绿色和蓝色碳汇储量评估与保护修复,组织开展次区域碳排放观测和碳储技术等领域交流研究,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加强六国青年应对气候变化交流合作,强化本地区公众对气候与环境挑战的认识。
4.2.14 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合作
继续充分发挥澜湄环境合作中心作用。适时举办澜湄环境合作部长级和相关会议。制定落实《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框架(2023-2027)》,并推动与六国环境保护计划协同增效。
持续实施“绿色澜湄计划”,重点推动本地区环境治理与低碳发展能力建设、澜湄绿色低碳可持续基础设施知识共享平台建设,以及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框架下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加强与其他相关次区域机制沟通。确保澜沧江-湄公河沿岸栖息地互联互通,保护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增加澜湄流域人民的福祉。
加强澜湄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开展林草植被恢复和造林绿化。
推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包括将生物多样性的多元价值纳入政策、法规、规划进程、减贫战略和经济核算,并加强生物多样性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昆明宣言 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加强垃圾综合治理合作,持之以恒地减少陆源垃圾对河流和海洋环境的影响。
强化森林资源可持续管理,加快推进澜湄流域林业高质量发展进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合作和交流,推进森林资源评估监测。
围绕保护与修复泥炭地、盐沼等湿地加强经验和技术交流,强化澜湄流域泥炭地、盐沼等湿地可持续管理合作。
探索建立工作组的可能性,以监控、维护和促进野生生物健康,包括就人类-野生生物互动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开展研究。
就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加强合作交流,以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恢复退化生态系统、增强复原力。
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跨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合作,共同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加强自然保护地开发与保护合作,共同推进水生生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发起并推进澜湄国家联合研究,促进澜湄流域陆生和水生移栖物种生态环境的监测、保护和修复。
加强森林执法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促进合法木材贸易,提高林业部门对减贫、气候解决方案和绿色经济发展的贡献。
推动林业高等教育和人力资源合作与交流。加强澜湄国家林业管理和科研能力建设,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可持续林业技术,联合培养森林可持续经营与管理人才。
推动开展研究和交流,提升对自然资本价值的理解,探索自然资本投资以促进本地区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与空气质量改善方面的区域协调。推动就发展和推广电动汽车开展合作、交流相关信息,以减少空气污染、实现澜湄地区绿色低碳和气候变化韧性。增强边境森林火灾防控合作,有效解决跨境雾霾污染问题。
利用澜湄绿色低碳可持续基础设施知识共享平台,分享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环境研究成果。
进一步加强对可持续废物管理,包括塑料及危险废弃物管理,更好保护环境,推动城镇向着更加清洁绿色的方向发展,造福公众健康。加强政策-科学-企业合作,减少塑料污染,通过提高资源效率和循环经济路径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
建立和发展澜湄国家联合研究团队,以监测、保护和修复澜湄流域陆生和水生移栖物种生态栖息地。
加强澜湄国家合作,提高相关机构、组织和人员防控跨境外来入侵物种能力。
4.3 社会人文合作
4.3.1 文化和体育
加强文明对话,推动澜湄流域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策划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搭建文明对话平台,深化创意文化产业合作。
加强澜湄国家体育合作,鼓励澜湄国家体育部门和体育组织加强联系,共同举办体育赛事,在国际体育事务中保持沟通协调。
加强在国际文化组织和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内合作,加强澜湄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修复、联合考古、世界遗产申报、博物馆管理、展览交流、文物保护科学、文物风险管理、学术研究、人员培训等领域合作。继续举办澜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话会。
4.3.2 旅游
全面推广可持续旅游,最大限度增加效益,同时尽量减少旅游业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对旅游目的地当地社区的负面影响。鼓励旅游业发挥作用,包容地提高当地社区生活水平,促进社区人民和游客相互理解。
提高旅游体验的品质,在次区域推广经国际认证(如GSTC全球可持续旅游认证)的可持续旅游标准,使游客满意且获得高质量体验,增加回头游客和优质游客的数量。加强旅游标准的能力建设和知识共享。防止与旅游业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剥削、犯罪、欺诈,以避免影响游客和当地社区的体验。
探索旅游合作新模式,包括深化现有旅游布局,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探索社区旅游。完善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机制,办好澜湄市长文化旅游论坛,并取得实际成果。以城市合作为引擎,推动澜湄国家在旅游线路设计、营销推广、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领域加强合作,包括轮流在各城市举办旅游路演、旅游博览会、展览会和企业对企业活动,展示旅游潜力并促进商业交往。
实施社区旅游的参与式发展(分享想法、计划、行动、责任、利益和共同所有权),使用社会影响评估工具分析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影响。
推动本区域旅游合作,在澜湄合作机制下设计新的旅游线路,以中老铁路及其未来至泰方的延伸部分为依托,共同设计旅游线路,打造旅游新业态。
支持发展澜湄国家边境民族区域特色旅游,充分利用边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文化资源,推动打造澜湄国家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区。
促进青年参与新旅游模式下的旅游业发展,用好不同的平台整合技术,包括推广柬埔寨将推出的澜湄青年旅游大使门户网站,发挥年轻人能轻松适应技术和数字转型的特点。
根据《澜湄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加快推进澜湄旅游合作实施计划,包括明确和务实的联合举措。
4.3.3 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
加强教育领域合作,适当开展学历互认合作。鼓励高校间开展学者、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交流,开展联合培养和联合研究。
加强面向所有人包括外国劳工的人力资源开发、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合作,鼓励教育机构共同开发教材和课程体系,开展校企合作、师资培训等活动,提升澜湄国家技能发展水平。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发挥好在中国设立的澜湄职业教育基地及在湄公河国家设立的澜湄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为六国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加强澜湄国家语言教育交流合作。
4.3.4 新闻和媒体
加强主流媒体交流合作,继续举办“澜湄合作媒体峰会”。
推动建立澜沧江-湄公河电视与媒体合作联盟。举办澜湄视听周,鼓励六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加强合作,相互播出各国优秀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
建立机制促进澜湄国家青年间的文化欣赏和融合。
探讨建立六国信息交流长效合作机制,建设澜湄区域多语种经济信息数据库。
推出多语种、多形态的系列新闻产品,制作主题图书、联合采访、微纪录片,提升澜湄合作影响力。
加强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共同推动地面数字多媒体广播(DTMB)和移动应用推广应用,加强媒体融合发展和视听新技术交流合作。
加强打击虚假信息和假新闻、深度伪造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共同维护新闻报道客观性和准确性。
加强媒体领域合作,包括研究在共识基础上适时建立媒体合作联合工作组,旨在制定实施原则、审查并执行信息和媒体传播联合工作计划、促进澜湄国家的友谊和相互理解,打击试图利用次区域某些社区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脆弱性散布虚假新闻和不实信息的活动。
探讨组织澜湄国家媒体论坛的可能性。该论坛将作为枢纽平台供政府、学术界、媒体和记者间交流政策、执行原则及成果,分享经验,共同提出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
4.3.5 民族事务
促进民族事务合作和对各民族人权的尊重。鼓励支持各民族全面发展的研究和交流,适时举办民族工作论坛、专家研讨会、现场经验交流会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加强在民族领域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交流与合作。适时互派民族文化展演交流团组,组织线上民族文化联合展演等活动。
加强在民族领域语言文字、艺术、风俗的保护与发展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3.6 宗教事务
通过加强澜湄国家宗教事务部门间的宗教友好交流,包括举办佛诞节庆祝活动和佛教会议等,以促进宗教对话。
4.3.7 民间交流
深化澜湄国家妇女在女性经济赋权、女性领导力、减贫、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举办妇女对话会,开展妇女技能开发活动,加强妇女能力建设。减少疫情对妇女的影响,推动经济复苏,增强妇女韧性,促进澜湄国家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在维和相关领域赋予妇女权力、激励妇女,为妇女充分发挥潜力创造有利环境,扩大妇女在可持续发展与和平建设进程方面有意义的参与。
加强青年领域交流合作。支持澜湄青年交流合作中心工作,继续举办澜湄青年志愿者和交流项目,探讨发起澜湄青年倡议,包括澜湄合作青年领导力和青年企业家精神。
促进少年儿童事业发展,保障少年儿童权益。
加强知识共享、交流与合作,从而为老龄化社会做准备,应对由上升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促进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以期持续增进次区域老年人的福祉。
推动各国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给予残疾人社交、医疗、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帮助,使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并享有平等地位。
鼓励六国社会组织参与澜湄合作,围绕抗疫、扶贫、教育、环保、卫生等领域在有关国家开展民生合作,打造澜湄民生项目品牌,夯实友好民意基础。
加强澜湄国家红十字会交流,开展社区韧性项目,提升澜湄国家红十字会能力建设,鼓励红十字会参与抗疫合作与经验分享。
五、支撑体系
5.1 项目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拟成立的澜湄合作国际秘书处、各国家秘书处或协调机构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各领域合作,对《澜湄合作五年行动计划》、重要活动和项目等落实的整体及年度进展开展定期评估监督。探讨设立澜湄合作项目综合评估机制,以自评、同行评议及第三方评议等形式就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规范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5.2 资金支持
中方将继续通过澜湄合作专项基金支持合作。在此基础上,鼓励成员国积极调动各方及各地方政府资源,支持符合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和外长会确立的目标、符合适用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可有效提升次区域民生福祉的项目。
进一步提升澜湄合作专项基金项目质量和实施效率,更好服务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澜湄合作专项基金项目影响力。
鼓励本区域专业金融机构和发展伙伴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深化与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建立多元化金融支持体系。
探讨澜湄合作专项基金、其他澜湄合作相关融资机制同伊洛瓦底江-湄南河-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战略(ACMECS)融资机制等其他次区域融资机制共同支持和资助务实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作用,鼓励具有良好声誉的基金会、商业银行、企业等参与项目融资,打造立体化、全方位的金融支撑体系。
5.3 智力支持
完善全球湄公河研究中心建设,逐步将其打造成为独立、知名、有影响力的国际研究机构。吸纳澜湄次区域各国和全球专家及优秀人才,同区域及全球相关研究机构和智库加强交流合作,为澜湄合作持续提供智力支撑。
进一步探索官、产、学、民四方合作模式,举办澜湄合作知名人士论坛、青年峰会和企业家论坛,为澜湄合作机制发展及各领域务实合作提供意见建议。
5.4 地方支撑
鼓励各国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澜湄合作。
积极落实《关于深化澜沧江-湄公河国家地方合作的倡议》,定期召开澜湄合作地方政府合作论坛。
协调边境发展战略,提升边境经济合作和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创新合作形式,积极探索新合作领域。鼓励有关地方政府向其他成员国学生提供更多奖学金。
5.5 外部合作伙伴
坚持开放包容,与东盟及湄公河其他区域或次区域合作机制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澜湄合作与中国-东盟合作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与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的交流沟通,加强同中国-东盟中心在本地区的跨部门合作。
积极探讨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伊洛瓦底江-湄南河-湄公河流域经济合作战略、湄公河委员会等机制或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探讨在六国协商一致基础上设立澜湄合作对话伙伴或发展伙伴,邀请六国认可的国家以及区域或国际组织以适当方式参与澜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