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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紧密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商务工作“三个重要”定位,结合近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对2019年1月印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国统制〔2021〕208号)。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一)明确对外设计咨询定义,增加“对外设计咨询项目明细”(CB3表)。

(二)增加“对外承包节能环保清洁项目明细”(CB4表)。

(三)将“完成营业额的界定”修改为:为避免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重报,企业集团(公司)与下属或成员企业间以委托协议(合同)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营业额由对外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企业填报。其他情况按照谁施工谁填报原则报送。

(四)将主要指标解释中“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的解释修改为: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的主要来源,包括:业主自筹、项目所在国政府资金、国际金融机构拨款、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国内商业性质出口买方信贷、国内出口卖方信贷、其他。

将主要指标解释中“承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解释修改为:包括(1)传统承包方式,包括施工或总承包(含设计-建造、设计-采购-施工);(2)融资模式,指承包商提供融资服务的承包、总承包(如设计-采购-施工+融资);(3)投资模式,包括特许经营类、公私合营类;(4)其他,除上述三种模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五)增加质量控制内容和附录部分《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界定》。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增加质量控制相关内容,包括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培训、不定期开展统计数据核查等。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10号)同时废止。

商 务 部

2022年1月12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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