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以下简称QDLP)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制定《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江苏证监局为主要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单位,主要承担试点工作日常事务,负责受理试点申请材料及其他文件,召集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根据会商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企业试点资格及发放试点额度;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汇局江苏省分局负责试点工作所涉外汇登记、跨境资金管理等事宜;江苏证监局负责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登记及试点基金的备案指导和日常监管;省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负责对试点基金的投资标的、方向等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指导把关;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的登记注册工作;江苏银保监局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资金募集活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相关业务,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投资收益和资本变动收入应按有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汇回境内。
第二章 试点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人,负责试点资格申请事宜。
申请人应当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预沟通,沟通后正式提交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四)名称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五)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
(六)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七)控股股东为内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提交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
(八)申请人最近3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九)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
(十)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基金管理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融企业的,须提交金融许可证明文件,为基金管理企业的,应提交良好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十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申请试点基金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二)拟申请试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储备;
(三)名称预留通知书;
(四)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五)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六)试点基金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或草案,境内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代理协议或草案;
(七)境内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外汇及人民币业务许可证明,境内托管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最近3年未收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承诺函,托管人熟悉境内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拟申请基金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须提交行政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如有)、业务资质证明,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补交材料承诺函;
(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申请资料须提供正本1份、副本6份,全部申请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境外企业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须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不得使用人名章)。有关试点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的证明资料,应同时加盖公章。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会审会。会审会由申请人现场进行汇报和答辩。经会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注册登记备案
第九条 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完成后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发起设立试点基金。
第十条 新设试点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步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和江苏证监局。
第十一条 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资本金缴足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凭证。
第四章 外汇登记
第十二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设立并完成试点基金备案后,应持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在办理外汇登记或相关手续前履行对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资金投向、托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等);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三)营业执照(如有);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五)如投资范围涉及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还需提交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发生增资、减资或股东/合伙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须获得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批准。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在获得批准文件后,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清盘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资金托管与汇兑
第十五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应委托境内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境内托管人,并于托管人处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QDLP业务专用账户可作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回收外汇及人民币对外投资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制、合伙制试点基金可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汇登记后获得的《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代码为2202),契约制试点基金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凭自身外汇登记《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代其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代码为2202)。
第十七条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从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外汇(含人民币购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对外投资赎回款和清算、转股、减资款;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收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划至境外进行规定范围内投资;结汇或直接划至境内有限合伙人账户(或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付相关税费;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开立托管业务专用账户,应提交加盖相关主体公章的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以供核查: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二)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如有);
(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完成外汇登记的证明资料;
(五)境内托管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资金,可在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形式通过托管专用账户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试点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境内托管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出,应在试点额度内在托管金融机构办理,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的原则。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应按照投资管理协议或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不得随意更改投资策略。
第二十三条 如无特殊原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一年内未使用额度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收回全部试点额度,如需开展业务,需要重新申请额度。由于日后续约或追加投资导致基金获批额度不足,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重新申请追加额度或新设试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境内托管人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前审核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书面意见,在试点基金额度限额内,履行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跨境资金汇划。其中,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还应审核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按单笔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跨境资金汇划。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应加强内控管理,对于保管的对外投资资金分账管理、独立核算,保证与托管人的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金完全隔离,并应保证托管账户内资金安全,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投资运作,执行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合同约定,或按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行政管理人计算,境内托管银行复核后出具。
第二十七条 试点基金收到的投资本金和收益,须得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行政管理人审核确定。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应汇至境内托管人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不得使用本试点额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行政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及其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相关约定在基金募集、运作的全过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试点基金资产净值等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如出现改变,应同步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三十一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以及该项策略用到的金融工具,并对相关金融工具进行介绍;
(二)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章 信息报送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每个自然年结束后45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提供季度、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情况、投资情况、退出情况、基金净值以及购汇、结汇、账户资金变动等。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
每年4月底前,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QDLP托管人向相关外汇局报送报表》(模板见附表1),向相关外汇局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入、购结汇相关数据。
第三十五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相关投资产品信息(模板见附表2、3),包括:
(一)资金汇出入、购结汇情况;
(二)基本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品种、基金净值、资金投向、境内募集资金来源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应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托管人如发现试点业务资金运作有重大或异常事项,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及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商事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运营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强化对异常违规风险的全流程管理,并做好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及托管人等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如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主体进行约谈并要求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暂停其开展试点业务,取消试点资格、收回试点额度,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在江苏省范围内使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江苏省开展QDLP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本《实施细则》实施调整。
第四十一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试点申请工作须提交资料清单
1. 本试点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1);
2. 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2);
3.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名称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5.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
6.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7.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存续经营的内资基金管理企业适用);
8. 申请人最近3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3);
9.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4);
10.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模板见附件1-5),核心团队介绍及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人员情况表、简历(模板见附件1-11);
1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融企业的,须提交金融许可证明文件,为基金管理企业的,应提交良好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12. 拟申请试点基金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书写要求见附件1-10)/推介材料;
13. 拟申请试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储备;
14. 试点基金名称预留通知书;
15. 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16. 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17. 试点基金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或草案,境内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代理协议或草案;
18. 境内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外汇及人民币业务许可证明,境内托管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最近3年未收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8),托管人熟悉境内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模板见附件1-11);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19. 拟申请基金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须提交行政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6),以及基金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模板见附件1-11),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0. 补交材料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9);
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1-1
试点申请书
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申请人现申请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名称】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资格,拟申请对外投资额度共计 【金额】。
本申请人向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及其所包含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所有扫描件及复印件与原件均完全一致。
如本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信息存在不实、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或本申请人存在任何以虚假资料或不当手段取得试点同意文件的情形,本申请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资格被撤销或取消、本申请人及主要负责人接受监管部门相应处罚等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授权委托书
本申请人委托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作为授权代表,以办理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的相关申请手续。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权限如下:
1. 提交或补充、补正申请材料;
2. 修改申请材料的错误文字;
3. 签字签收相关文件;
4. 其他。
申请人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3
无处罚及立案调查承诺函
【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本申请人)现申请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名称】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资格。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申请人最近3年未受到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特此承诺。
申请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承诺函
【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作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郑重承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特此承诺。
承诺人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5-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国籍 |
最高学历 |
专业 |
现任职务 |
联系电话 |
是否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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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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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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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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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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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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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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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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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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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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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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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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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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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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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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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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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验 |
投资及相关经验类别 |
供职机构与职务 |
年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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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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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行政管理人无处罚及立案调查承诺函
【行政管理人】作为申请纳入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基金的行政管理人,承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最近3年未受到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7
按期缴足出资承诺函
【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本申请人)拟申请试点基金额度。本申请人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现已实缴 万元 (币种)。
我方作为申请人的股东/合伙人承诺按照《江苏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及申请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于出资缴纳期限的规定,至 年 月 日前,履行完毕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8
境内托管人无处罚及立案调查承诺函
【境内托管人】作为申请人的境内托管人郑重承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申请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反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受其他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9
补交材料承诺函
作为申请人,郑重承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同步将备案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资本金缴足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凭证。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0
募集说明书
特别提示: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如有)和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基金行政管理规模(如有)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以及该项策略用到的金融工具,并对相关金融工具进行介绍;
(二)如在境外发起设立对外投资子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或投资实体的,应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子基金、其他基金或其他投资实体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附件1-11
专职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国籍 |
最高学历 |
专业 |
现任职务 |
联系电话 |
相关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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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QDLP托管人向相关外汇局报送报表(20 年第 季度)
托管人名称(公章): 单位: 万美元
序号 |
管理企业 |
管理企业类型 |
获批投资额度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已分配投资额度 |
资金汇出 |
资金汇入 |
净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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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①) |
其中:购汇(⑤) |
跨境人民币(②) |
合计(①+②) |
外汇 (③) |
其中:结汇(⑥) |
跨境人民币(④) |
合计(③+④) |
外汇(①-③) |
其中:净购汇(⑤-⑥) |
跨境人民币(②-④) |
合计(①+②_③_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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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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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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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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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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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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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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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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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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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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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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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 本表格由托管人填报,并按照当前季度同一托管人托管的所有试点基金实际资金汇出入情况填报。2. 托管人应同时向其自身所在地、管理企业所在地、试点基金注册地以及额度发放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此报表。3.管理企业类型填写:内资/外资。4.获批投资额度是指:试点地区联席评审机制核定的单家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5.基金类型填写: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6.已分配额度是指: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各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可由管理企业自主分配,采取自主分配模式的,管理企业可在各单只基金之间调剂使用对外投资额度;也可按照联席评审机制规定向各单只基金分配额度)。7. 资金汇出入填写:在某季度内该托管人所托管的所有基金资金汇出入情况。外汇包括自有外汇和购汇,人民币指跨境人民币,均填写折美元数。汇率应参照汇出资金上月末外汇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8.净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额-汇入资金额;净购汇金额=购汇资金额-结汇资金。9.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增减行数。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向相关外汇局报送报表一(截止到20 年第 季度末)
基金管理企业名称: 管理企业类型(内资/外资) 单位:万美元
序号 |
试点基金名称 |
已分配对外投资额度 |
已使用的对外投资额度 |
资金汇出 |
资金汇入 |
净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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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①) |
其中:购汇(⑤) |
跨境人民币(②) |
合计(①+②) |
外汇(③) |
其中:结 汇(⑥) |
跨境人民币(④) |
合计(③+④) |
外汇(①-③) |
其中:净购汇(⑤-⑥) |
跨境人民币(②-④) |
合计(①+②_③_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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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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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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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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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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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格由QDLP试点管理企业填报。2. 管理企业应同时向其自身所在地、托管人所在地、试点基金注册地以及额度发放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此报表。3.已分配对外投资额度是指,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各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或者按照联席评审机制核定的各单只基金额度。4.已使用的对外投资额度是指,该只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金额(包括本金和资本利得)减去股息、利润、分红、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数值不得小于零。5.资金汇出入填写:该基金自成立以来累计资金汇出入情况。外汇包括自有外汇和购汇,人民币指跨境人民币,均填写折美元数。汇率应参照汇出资金上月末外汇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6.净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额-汇入资金额;净购汇金额=购汇资金额-结汇资金。7.试点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增减行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向相关外汇局报送报表二(截止到20 年第 季度末)
基金管理企业名称: 管理企业类型(内资/外资)
序号 |
试点基金名称 |
组织形式 |
已分配对外投资额度(万美元) |
托管人名称 |
境内募集资金来源 |
对外投资品种 |
资金投向 |
基金净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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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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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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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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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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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格由QDLP试点管理企业填报。2. 管理企业应同时向其自身所在地、托管人所在地、试点基金注册地以及额度发放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此报表。3.组织形式填写: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4.已分配对外投资额度是指,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各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或者按照联席评审机制核定的各单只基金额度。5.境内募集资金来源填写:前五大资金来源(包括金额及占比)。6.按照《资管新规》分类,对外投资品种应填写以下类型:(1)固定收益类;(2)权益类;(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4)混合类。7.资金投向应填写以下类型:(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3)境外证券市场;(4)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6)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领域。8.基金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大于1,表明盈余:小于1,表明亏损)。9.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10.试点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增减行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