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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矿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和准备资料有哪些?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和《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1、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2、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登记;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登记。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1号)有关规定办理。   4、由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信息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有关要求,项目申请报告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填写,项目信息报告按照《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6号)有关要求填报。   

有关具体事宜,如有疑问,可联系省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李泓君,电话:025-833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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