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走出去企业发现或认为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所采取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5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并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通过政府间的正式接洽来解决税务争端和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
案例:
境内Z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民营科技企业,20多年来已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并成为全球领先的电信供应商, 2009年,为了避免被国外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Z公司经过税收筹划,在R国采用了“由当地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总机构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的经营方式,以规避双重征税。但是2009年2月,R国某基层税务分局却认定中国公司在R国构成常设代表机构,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和滞纳金等共计2000多万美元。
Z公司虽然委托了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积极抗辩,并诉至R国法院,但收效甚微。国内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A公司的处境后,对其境外税收争议焦点作了认真分析,建议Z公司按照税收协定和《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启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磋商。
最终,经过两国税务机关多个回合的谈判,R国税务局于2009年11月底复审裁决撤销原判罚,使A公司避免了近2亿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