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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派遣员工有哪些税收风险?
发布日期:2021-03-09 打印 收藏 【字体大小:  分享到:  

居民个人从境外企业取得所得税收风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但未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协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税收规定)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各种情形(含未缴、少缴和未按时缴纳税款等)。

税收风险具体表现为:已取得境外所得,但未将境外所得转入境内,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境外所得,且已将境外所得转入境内,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都会对股息、财产转让、劳务所得等规定相应条款,居民个人从境外企业取得所得,如在当地已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认为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回国申报。

(1)未依法按时进行报送信息

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企业发生外派境外的未到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相关应报备信息。

(2)个人境外所得未按规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或征缴税款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从境外企业取得所得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但由于各个国家纳税年度不一致,纳税人派遣境外的时间不同、各个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义务的时间规定也各有不同等主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未按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

(3)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规定,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居民个人已取得境外所得,但未将境外所得转入境内,没有及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

(4)境外所得抵扣凭证不完整

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十四条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但现实中各国完税凭证制度不一,形式多样、信息相对滞后,无法识别凭证真伪,会存在无法取得制式完税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何认定是否真实等多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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