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走出去企业实际控制人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收入主要也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侵蚀国内税基:走出去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子公司,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或者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划拨到集团的现金池中,导致境内企业的资金被其他关联企业长期占用。
(3)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
(4)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5)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境内利润:走出去企业通过购销、劳务、融资等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尤其近年来,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
(6)高价跨境股权收购进行利润转移: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
(7)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视同利润分配缴税:境外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未视同利润分配。境内走出去企业未确认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变相将利润留在境外。
(8)核准后的境外投资款出境后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走出去企业将税收筹划隐藏于商业规划之下,借助对外投资审批的名义获取向境外转移资金的合法理由,高额投资额度通过商务、外管部门核准汇出境外后,仅有小部分资金用作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剩下的款项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
(9)将境外费用转嫁至境内侵吞税基:走出去企业刻意混淆境内外企业费用,通过境内公司列支了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从而侵蚀了境内企业的税基。
(10)职能划分、经济实质与利润归属不相匹配:走出去企业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跨地区重组,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导致企业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
(11)境外企业注销未进行规范税务处理:境外投资企业因市场行情不佳或投资失误处于停业状态,企业已向商务局办理注销手续,而相关情况却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也未进行规范的税务处理,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