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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9 打印 收藏 【字体大小:  分享到: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抵免限额;除此以外,按照12.5%计算抵免限额。(“白名单”国家除外,目前包括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问: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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