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返回补正;不属于出资人审核把关事项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细则》(苏办发[2014]37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121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122号)、《关于修订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苏国资〔2017〕171号)、《关于修订省属企业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苏国资〔2017〕172号)的相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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