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违法经营成品油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经营成品油线索,并对有效举报线索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可以获得奖励:
(一)物流园区、建设工地等场所内违规设置并对外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自建储油罐、撬装点。
(二)物流园区、铁路干线、国省干道、公交站周边为货车等运输车辆提供加油服务的流动加油点(含油罐车)。
(三)伪装成快递车、冷藏车、洒水车、工程车、维修车等形式的流动加油车。
(四)以“新能源燃料”“替代能源”“液蜡醇醚”等名义销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
(五)非法调和、生产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六)以化工品等名义销售成品油、组分油的炼油企业。
(七)假借新能源、环保油、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废旧轮胎处理等名义,实际生产成品油、非标油的企业。
(八)非法改装加油车的汽修厂等。
(九)加油站(点)使用未依法向税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登记的银行账号(含个人和其他单位的收款账号、收款码)违规收取经营款隐匿收入偷逃税、篡改销售数据的行为。
(十)加油机作弊、加油机内安装遥控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加油站(点)以及成品油批发企业购买“无票油”的行为。
(十二)已经实现“交易即开票”的加油站(点)未按规定开票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要求
举报内容应尽量详实,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时间、人员、车辆特征等信息,鼓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交易记录等。举报人需留存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便于核查反馈、兑现奖励。
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举报事实不清楚,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前该地点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有关职能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被举报单位正处在责令限期改正中,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家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排查发现、上级交办督办、日常监管自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三、奖励标准及方式
(一)坚持“据实核查、分级奖励、一案一奖、结案兑现”原则,对经核查属实、成功立案查处的有效举报线索,按照案件危害程度、涉案规模、查处结果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每条有效线索500元奖励,案值(或罚没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按照5%给予奖励。单笔奖励不叠加,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已被有关职能部门奖励的同一违法线索,不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均分;多人多次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均分。奖金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举报奖金(含税),奖金采用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一次性发放。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四、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28”交通热线、“110”以及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举报线索时将严格遵守举报人保护制度和保密工作纪律。
(二)举报人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利用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已决定奖励的,取消奖励;已取得奖励的,依法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