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相关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同意,自即日起废止《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苏商建〔2013〕516号),执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江苏省商务厅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