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9-27 08:41浏览次数:

9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委员冯雷,省商务厅副厅长孙津,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王昭围绕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有关情况

冯雷:我省自2003年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在队伍管理、教育矫正、损害修复、智慧矫正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探索,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本次全面修订,是以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立足于工作保障,对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等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厘清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职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二是聚焦队伍建设,加强社矫力量。明确提出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三类人员,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规范矫正执行,筑牢管控防线。对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和开展调查评估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矫正方案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矫正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加强监督管理作出规定。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四是强化保障监督,提高工作质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设施装备,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有关情况

夏正芳:《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作为小切口立法、促进类地方性法规,在体例上不求大而全,共计四十条,从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支持、融资担保、科技支持、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强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引导、扶持、指导和服务。《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基本管理制度。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对家庭农场实行名录管理,省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二是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内容由流转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省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指数等,引导合理确定流转价款。强调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单个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大规模集中土地经营权。三是突出对粮油种植类家庭农场的扶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种植粮油作物、养殖畜禽水产,优先保障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规划和扶持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农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提供配套服务。四是完善家庭农场发展引导和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乡村本土能人、返乡创业的外出务工农民、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创办家庭农场。加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人才培养。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等涉农基金作用,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贷款,为家庭农场提供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五是优化指导服务工作。明确为家庭农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和指导。充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鼓励和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帮助家庭农场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鼓励家庭农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或者加入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选树家庭农场发展典型。六是促进家庭农场规范管理和绿色发展。规定指导家庭农场加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要求家庭农场遵守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农田水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相关规定。明确指导家庭农场运用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

《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有关情况

冯雷: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有效吸引利用外资,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优化服务、附则五章,共三十九条。一方面立足省情,对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补充细化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聚焦江苏开放型经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体现江苏特色。一是明确外商投资职责,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鼓励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省“一中心一基地一枢纽”以及“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举措,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在上位法基础上,充实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措施,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加强内外联动促进投资等。三是强化外商投资保护措施,保障外商合法权益。明确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鼓励支持仲裁机构探索制度创新,提高商事仲裁国际化程度。四是加大外商投资服务力度,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要求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精准化投资服务。明确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服务制度,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停居留许可审批流程,为引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便利服务。

省电视台记者:《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出台后,哪些农业经营主体能纳入家庭农场范围,享受到相关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

王昭:条例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明确,家庭农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名录录入条件、内容和程序等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符合录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对不再符合录入条件的及时移除。家庭农场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印发了《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2年进行修订完善为《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种植或养殖规模分别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从事种植业的,露地农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从事畜禽养殖的,生猪年出栏不低于200头等等。目前,全省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总数超过16万家,均可以享受到相关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2023年,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公布制度》,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农场名录,将进一步强化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推动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有序共享、合理利用。

中国江苏网记者:《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全省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予以促进?

王昭:根据调研中发现的家庭农场对设施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普遍需求,《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对家庭农场的各项支持措施:一是人才支持。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场。鼓励乡村本土能人、返乡创业的外出务工农民等创办家庭农场。加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人才培养,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农业相关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资金支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升物质技术装备水平等。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等涉农基金作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和推广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贷款产品,增加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贷款。推动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三是用地支持。按规定对家庭农场集中育秧、仓储、晾晒烘干和产业发展等用地给予统筹支持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优先保障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四是项目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提供优先支持。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实施。各级财政支持的小型农业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家庭农场作为建设管护主体。五是示范引导。全省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省市县三级示范逐级评定,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每年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规模和效益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0亩、露地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等,同时还要求产品质量优、技术水平高、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省电台记者: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请问《条例》的出台是基于什么背景?有哪些现实意义?

孙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江苏考察时强调,“要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积极打通堵点、接通断点,不断创新吸引外资、扩大开放的新方式新举措,建设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

今年1到8月,全省实际使用外资207.5亿美元,继续保持全国首位。外商投资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占全省约1.3%的企业数,贡献了全省10%的固定资产投资、10%的城镇就业以及20%的税收,有力推进了我省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进程,但发展质量有待提升,营商环境仍有短板弱项,发展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在此情况下,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外商投资地方立法,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利于巩固我省外商投资优势地位,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有利于完善外商投资法规制度体系,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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