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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安哥拉大​使馆:安哥拉发布税务发票新规
发布日期:2025-04-08 来源:中国驻安哥拉大​使馆 打印 收藏 【字体大小:  分享到:  

2025年3月12日,安哥拉颁布第71/25号总统令,全面改革税务发票规定。驻安哥拉大使馆去年12月曾专门提醒“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现根据新规定补充提示如下:

一、强制电子发票。一般纳税人和简易征收纳税人企业必须使用安哥拉税务总局认证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不得使用手写发票。

二、发票使用葡语。发票内容(包括商品描述)只能用葡萄牙语,不能使用英文等其他语言,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

三、限制时效格式。发票须在交易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且需明确标注“原件”或“第二联,与原件一致”。

四、限制自开发票。“自开发票”仅限符合条件的安哥拉税务居民实体使用,超限销售须向税务局报备。

五、报告销售数据。确保及时按规定每2个月报告销售数据,联网中断超60天系统将终止开票。

六、明确处罚条款。未开发票将处以发票金额7%罚款,屡犯处15%罚款;发票信息缺失,按涉及金额处以1%-5%罚款;首次违规罚款仅减半,取消“口头警告”缓冲期。

七、明确生效日期。新规鼓励公众监督;设12个月过渡期,但仅限于系统切换;处罚条款将自公布6个月后生效。

驻安哥拉大使馆建议在安中国企业和公民注意了解税法新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内部流程,依规尽早实现计算机系统开具正式发票;必要时咨询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监管,确保流程、发票、数据提交合规,并注意存档,确保合同、发票、存档记录等数据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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