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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2-03-22 打印 收藏 【字体大小:  分享到:  

【适用主体】

向境外单位提供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适用条件】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③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④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⑤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8.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9.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 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1.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2.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欧洲为境外公司制作广告并在当地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即为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0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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