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是什么?
1.企业对照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目录及当年商务部公告,确认拟出口的商品是否为出口管制商品(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页面左侧);
2.如企业比对后仍无法确认是否为出口管制商品的,可申办业务咨询函。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进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电子管制应用”中“业务咨询”,新增申请,并提供申请表(系统中填写数据后下载、打印、盖章后上传)、拟出口物项名称、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3.如为出口管制商品,企业通过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进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电子管制应用”申请出口许可,填写申请后需上传(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四)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六)进口商、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七)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有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需提交或寄至省商务厅(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A18窗口),其他申请材料不需寄送纸质文件。涉及需要“双认证”材料的出口申请,省商务厅应将上述纸质材料寄送至商务部。
5.出口许可申请,商务部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需要退回补充材料的申请,审查时间自商务部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上述审查期限的限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需要组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需要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出口许可审查期限内。
6.业务咨询回复无时间限制,由商务部最终回复为准。
7.出口申请获得商务部许可后,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许可证申请平台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应用,凭批复单申请电子许可证,企业需上传对应合同。
8.许可证为电子证,企业可凭许可证号进行报关。
9.企业可登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系统首页,查询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基本信息、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方式等。
10.可在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官网发布的办事指南查阅常见问题解答。
1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请按其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获批后领取许可证件可联系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12.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请按其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获批后领取许可证件可联系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