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更好保障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等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规作业行为,统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秩序,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2025年4月至2025年8月底。分三阶段实施: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15日前。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收集非法回收拆解线索,开展排查治理和联合执法;指导企业对照《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四个方面37项问题进行自查,制定整改问题清单。
(二)排查治理阶段。7月底前。持续加大力度打击非法回收拆解、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承修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等行为;资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整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作业、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三)总结提升阶段。8月底前。各地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围绕扎实开展报废机动车行业治理、加强跨部门治理体系建设、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亮点,同时分析存在的困难、不足和问题,要求数据翔实、有典型案例。
三、工作重点
(一)持续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规范发展。督促指导资质企业严格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回收拆解行为规范,按规定处置废铁、废塑料、“五大总成”等拆解产物,严格记录台账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资质回收企业违反相关规范标准,未认真履行回收拆解责任、未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规定等情形,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章进行查处。对于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对于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重新申请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提请省商务厅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二)持续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各地商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重点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超标排污、非法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并公开曝光查处的重点案件、典型案件。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严格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行为。加大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向机动车所有人予以提示。对非法回收拆解现象重点地区,检查是否联动协作,建立报废机动车日常动态监管和查处工作长效机制。
(三)持续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提质升级。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开展精细化拆解,发挥线上交易平台联通产业链作用,扩大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销售规模,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畅通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交售渠道,鼓励回收企业向符合《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要求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交售报废车辆“五大总成”,推动企业从粗放式回收拆解向再制造、再利用方向转变。鼓励探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实施数智赋能,加快产业升级。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实施。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水平,形成政企联动、条块联动、上下联动、共管共治的局面;各地商务部门要保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违法线索举报电话、邮箱畅通,及时搜集处理违法信息。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格执法监管。要切实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对资质企业的监督指导;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秩序;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执行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注重经验总结。要通过广播、互联网等平台,广泛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要求,引导群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资质企业处置;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对于准备投资报废车回收行业的企业,讲清行业现状、讲清政策要求、讲清投入产出、讲清行业发展利弊,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加强经验总结,争取形成一批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经验做法。
9月5日前,各地商务部门牵头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附件: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重点整治内容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重点整治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面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突出关键点隐患整治、全链条综合治理、常态化巩固提升,严防和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未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演练方案;
(三)违反动火作业要求使用乙炔、丙烷等进行切割作业;
(四)场地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过期失效或存在故障;
(五)打包压块机、大力剪、拆解机等大型机械未在申报资质材料中的指定区域内作业;
(六)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及时年检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七)待拆解区车辆叠放高度超标或叠放大型车辆;
(八)未按照规程收集、储存易燃、有毒等危险品;
(九)未单独存放带动力电池的报废新能源汽车,或未按规程拆卸、储存车辆动力电池;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方面
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打击非法拆解、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未配备专业环保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企业进行环评验收;
(二)未按规程对报废车辆进行预处理,危险废物回收不彻底,拆解作业区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三)未按《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排污,拆解过程中未落实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有效收集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四)企业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过期或处置单位相关资质过期;
(五)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在信息系统上如实申报、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六)未按规定在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内储存一般拆解产物;
(七)企业一般拆解产物,包括废钢废铁、有色金属等,以及废座垫、皮革、内饰件等低价值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全,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登记申报、转移、处置排污许可中涉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跨省转移利用手续不全;
(八)事故废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设备损坏,运维记录或雨污总排放口等环保设施标识缺失;
(九)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
(十)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作业方面
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二)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三)资质企业未在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场地内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分支机构违法拆解(含预处理)报废机动车;
(四)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
(五)资质企业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六)资质企业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或存在迁建改建扩建情况而未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七)违法批量运输已对车辆部分拆解(拆卸轮毂、三元催化器、电瓶等部件)的报废车。
四、管理经营方面
(一)报废车拆解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或无证上岗;
(二)车辆回收台账、“五大总成”等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完整;
(三)未按规定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录入指定信息系统并交售给符合要求的单位回收利用;
(四)厂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对厂区全覆盖,或监控视频不连贯、保存时间不足1年;
(五)资质企业未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传报废车拆解前和拆解后照片、注销证明;
(六)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在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七)未按要求进行车辆查验,或查验人员不具备资质、使用他人查验账号、查验音视频未能达到规定的存储要求;
(八)违法拆解涉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车辆或疑似赃物车辆;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二手车市场交易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十)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