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0335/2020-00129 | ||
信息分类 | 业务工作 | 时效 | |
发布机构 | 流通处 | 发文日期 | 2020-11-10 |
信息名称 | 省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省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苏商流通函〔2020〕824号 | 关键字 | 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申报 |
省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实现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和《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结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第一次修订)相关规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开展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
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为玻璃类和塑料类两种,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患者血液、体液等污染的输液瓶(袋)。
(二)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
(三)使用细胞毒性药物的输液瓶(袋)。
(四)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在江苏省境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法人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加工、销售。
(二)企业社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近三年无违法行为且无行政处罚记录。
(三)企业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齐全。
(四)企业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 1000吨/年,处理场地面积不小于。
(五)企业经营场所设置合理,有独立的办公、生产加工、存储及宿舍分区。厂区应按功能分区,包括原料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危废暂存区、环保处置区,并应设置明显的界线和标志。采取防渗、防火等措施,并设置疏散通道。
(六)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与其他废塑料、废玻璃分开存放和加工,入库检查、转移交接联单等制度健全。厂区设立危险废物暂存区,加工处理过程中有危废物产生或混入的,应按照危废品管理制度执行。
(七)企业在输液瓶(袋)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不丢失、不转卖、无遗撒,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实行闭环管理。近一年的回收来源有记录,中转加工有保障,销售去向有登记。
(八)企业回收处理工艺流程完善,相关设施设备齐全,且运转正常。
(九)噪音、粉尘、废气、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齐全,且运转正常。
(十)作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消防、突发事件处置培训,生产作业时佩戴安全防护器具。
(十一)场地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器材设备配备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二)企业通过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GB/T 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并按体系规程运行管理。
三、申报流程
企业自愿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企业答辩、现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各级医疗机构要从名录中自主选择企业对接,签订回收协议(合同),确保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得到规范有效回收利用。
四、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名录有效期两年,起始日期以文件公告为准。各级医疗机构、有关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可以登录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企业名录信息。
请有关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PDF格式)各一份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联系人:成 纯
电 话:025-83313955,13912971053
地 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号江苏商厦20楼2006室
邮 编:210009
邮 箱:13912971053@139.com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参考格式.doc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