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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00335/2019-00206
信息分类   提案办理  时效    
发布机构   江苏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   2019-06-20
信息名称   省商务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内容概述   A同意公开 苏商办〔2019〕381号 省商务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钟锦德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沿太湖地区水陆加油站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厅非常重视您的建议,于4月28日在苏州组织召开了由苏州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海事局和规划局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该建议进行了研究。
文号   苏商办〔2019〕381号 关键字   太湖 生态 意见 苏州市 规划

省商务厅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6 16:49浏览次数:

钟锦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沿太湖地区水陆加油站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厅非常重视您的建议,于4月28日在苏州组织召开了由苏州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海事局和规划局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该建议进行了研究。5月8日,苏州市吴中区商务局根据苏州市商务局要求组织召开了会办单位研究论证会,苏州市规划局吴中分局、吴中区环保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和光福镇人民政府参加了会议,并形成了论证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均提出了会办意见。6月19日,我们又与您面对面作了进一步沟通,得到了您的认可。综合论证意见和会办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在沿太湖地区建立水陆加油站的问题,目前主要受《太湖流域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1第604号)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71号公告)相关条款规定限制。《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围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围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运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等。

根据苏州市政府的会办意见,光福镇人民政府新总规2030版(正在报批)中规划了一块位于太湖一号桥东南侧占地约3.8亩的加油站用地,该地块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规划。但该地块距离太湖约50米,与太湖相连的中间区域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也是生态林地,因此不具备建设条件。另外,该规划加油站地块处于沿太湖区域生态红线内,也不符合《太湖流域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1第604号)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71号公告)相关条款规定。

综上,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沿太湖地区水陆加油站的建议”,因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目前暂无法实施。为有效满足当地群众的需求,我们将在以下三个方面积极做好工作:

一是开展定点配送。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已于2017年7月下放至各设区市。近期,我厅将督促苏州市商务局,联合当地生态环境、城乡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研究并协调中石化、中石油等国有公司解决光福太湖片区渔民船舶用油问题,推动定点配送工作,同时加大对该地区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违规行的打击力度。

二是按规定要求进行布点规划。我厅将积极指导苏州市商务局,与当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红线范围外,适当增加沿太湖地区加油站规划布点,切实解决渔民生产生活用油问题。

三是根据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新能源普及使用和发展趋势,积极配合您对光福太湖片区能源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加强研究船舶用油向气、电动能转化的措施办法。

衷心感谢您对全省商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商务厅

2019年6月20日

(联系人:张劲松,电话:025—577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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