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0335/2017-00458 | ||
信息分类 | 利用外资 | 时效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17-06-29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和复核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和复核的通知 | ||
文号 | 苏商资〔2017〕396号 | 关键字 | 外资 研发中心 认定 |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和复核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17〕170号)规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对各地初审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认定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等4家研发中心为江苏省2017年度第一批认定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复核通过福特汽车工程研究(南京)有限公司等28家研发中心为江苏省2017年度第一批复核通过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
三、松下电器研究开发(苏州)有限公司等22家外资研发中心为江苏省2017年不再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
四、经认定和复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不再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中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1. 江苏省2017年度第一批认定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2. 江苏省2017年度第一批复核通过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3. 江苏省2017年不再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