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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00335/2016-01095
信息分类   流通业发展  时效    
发布机构   江苏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   2016-02-05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商务 商贸物流 示范企业 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5 19:18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

为加快实施“商贸物流示范引领行动计划”,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发展,现将《江苏省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6年2月5日

江苏省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和《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商贸物流示范引领行动计划”,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发展,降低商贸物流成本,提高商贸物流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商贸物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物流信息资源共享、城市共同配送、智慧物流配送中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创建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政策性,突出导向性,统筹布局,兼顾地区平衡,有序推进。

第四条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创建、确认和监管工作。各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商贸物流示范企业申报,做好示范企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类别、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分四种类别:

(一)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类;

(二)商贸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类;

(三)城市共同配送类;

(四)智慧物流配送类。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江苏省境内。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第四方物流平台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三)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运营相关资质。

(四)企业拥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品牌,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申报标准

(一)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类

1、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30%以上。标准托盘为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要求的1.2m×1.0m托盘(含托盘笼等)。与标准托盘关联的叉车、货架、运输车辆等物流设备设施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2、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主要形式:(1)托盘运营企业开展回购返租、扩大业务,拓展网点、异地退租,统一采购、标识和维修,提供专业化服务。(2)商品生产企业从源头推动向下游带托(板)运输,实现绿色发展。(3)大型商贸连锁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实现托盘在上下游企业间的流转和循环共用。(4)第三方物流企业发挥网点多、车辆多等优势,拓展托盘运营业务,推广适合带托(板)运输的车辆。

(二)商贸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类(包括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1、符合国家《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指南》(GB/T22263)、《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开发指南》(GB/T23830-2009)等标准和《商务部第三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案例指引》要求。

2、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具有平台撮合交易、保险、融资、仓储地图、政务资讯、诚信等服务功能。有标准化平台接口,实现可公开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解决信息孤岛问题。能够对物流交易、货源结构、流向分布以及车源结构等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物流诚信体系,应用实名制、会员制、公证制、交易评价制和黑名单制,做到物流诚信信息社会共享,促进解决物流企业交易信息不对称、诚信成本高等问题。

4、平台会员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

(三)城市共同配送类

1、主要形式:(1)依托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社区门店等共同配送。(2)连锁企业利用其物流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统一配送。(3)依托专业批发市场组织的商户共同配送。(4)依托便利店、社区物业、报刊亭、大专院校等开展的“网订店取(送)”、自助提货柜等形式的社区共同配送。

2、城市共同配送企业应当在以下某些方面具备特色和优势:

(1)按照《商务部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要求,建立城市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

(2)构建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三级配送网络体系。

(3)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开展供应链、物联网、信息平台、冷链配送、路径优化、诚信认证等管理示范。

(4)推广标准化设备应用,改造或租用标准化仓库,规范厢式标准配送车辆,建立托盘共用循环系统,推广标准编码、带托(板)运输、仓储笼运输。

(5)开展配送模式创新,在服务居民生活领域发展共同配送、连锁商业配送、电子商务配送,突出快速消费品、生鲜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配送重点,满足消费个性化、多样化和便利化需求。

3、连锁企业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0%以上。

(四)智慧物流配送类

 1、仓储配送企业:具有仓储管理信息系统,能利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感知技术加强订单运营、货物管理、客户服务。配备快速分拣、传送、识别、监控、导航定位等自动化设备及高性能的货物搬运设备和运输装备,物流一体化运作管理能力强、效率高。仓储管理信息系统与上下游企业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衔接,数据互联互通,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

2、末端配送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与电子商务、快递等上下游企业的数据对接,构建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末端物流配送体系,提升人性化体验和消费便捷性。能够与社区服务机构、连锁商业网点、大型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大学校园等单位开展合作,设立末端配送站、智能自助提货柜,或开展网订店取(送),整合末端配送资源。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项目资料(根据示范类别选择提供)

1、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类

(1)使用标准托盘的数量、占比。      

(2)与标准托盘关联的叉车、货架、月台、运输车辆等物流设备设施的数量、占比。

(3)标准托盘循环共用情况,标准托盘租赁比率和一贯化带盘运输作业比率。

(4)标准托盘购入(或租赁)发票、购货(或租赁)合同、产品清单(标明型号)等。

(5)标准化改造费用清单、费用发生原始凭证等。

(6)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协议。

2、商贸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类

(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开发的国家标准贯彻情况。

(2)平台具有的服务功能以及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情况。

(3)平台利用标准化接口,完善操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实现可公开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情况。

(4)建立物流诚信体系有关情况。

(5)平台会员数量、交易规模。

3、城市共同配送类

(1)服务商贸企业、社区门店等名录清单。

(2)“一对多”服务协议。

(3)统一配送制度。

(4)配送企业、生产企业、代理商、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便利店合作协议、费用结算凭证。

(5)城市配送统计表(附件2)。

4、智慧物流配送类

(1)物流配送智能化的设备设施清单。

(2)物流配送智能化的实现途径。

(三)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申报主体所在市商务局推荐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四)信用承诺书(附件3)

第九条 组织评审

(一)示范企业由省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

(二)省商务厅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认及授牌

省商务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并授予“商贸物流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每年4 月30 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申报标准的企业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有效期2年,优先考虑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2. 城市配送统计表

   3. 信用承诺书

   4. 商贸物流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江苏省商贸物流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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