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亚美尼亚针对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简述

发布时间:2007-10-19 16:02浏览次数:


亚美尼亚共和国自1991年9月21日正式宣布独立后,实施民主政治,开始经济改革,进行私有化,推行自由市场经济,建国13年后的2004年经济恢复到苏联解体前最好的1989年的水平。现在,农业私有化程度已超过80%;工业企业绝大部分变成非国有的:按2006年1月1日的统计情况,在全国登记注册的全部各类企业中,国有企业仅有298个。根据亚美尼亚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2005年亚经济领域共吸引外资为50450万美元(含国家和银行金融机构获得的外国贷款),同比增长8.3%。其中直接投资为27640万美元,与04年同期相比增长17.5%,其它投资项下为23080万美元,同比增长0.6%。外资企业也在增加,2004年底在亚美尼亚共有3042家经过正式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含独资、合资法人企业及机构),注册资金约4.66亿美元(投资金额单位为亚本国货币德拉姆。为了便于比较, 按2004年平均532德拉姆/1美元换算成美元, 实际注资额应以当时汇率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亚美尼亚正式注册的外资企业有3261家,2005年增加219家。现在,亚美尼亚很多大型的重要的,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都有外资介入。
  亚美尼亚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在2003年2月亚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现在,亚美尼亚政府积极推行向欧盟靠拢、争取加入欧盟的方针,并按照欧盟的标准与要求修订本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亚美尼亚与外资企业投资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有:
  1、有关鼓励与保护外资进入的有《外国投资法》;
  2、在亚成立法人企业的法律法规有《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制公司法》;
  3、有关注册登记程序的有《法人企业机构国家注册法》;
  4、保护资产所有权及权益方面的有《宪法》、《私有化法》、《不动产法》、《土地法》;
  5、有关税务方面的有《税收法》《利润税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财产税法》、《土地税法》等、《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法》;
  6、进出口贸易方面有《海关法》;
  7、调节解决经济纠纷有《民法》、《解决经济纠纷诉讼法》,等等。
  现从上述法律法规中摘取有关外资外企的核心法律内容简介如下:
  任何国家、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常住在境外的亚美尼亚公民,以及国际组织,均可以取得利润(收入)或其它形式的收益为目的,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的资产(外汇、外汇其它证券、亚美尼亚共和国本国货币;动产不动产:建筑物、楼房、设备、其它有价值的物资;股票、债券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有价证券;货币债权、条约规定的债权;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或条约批准的经济经营活动,包括勘测权、开采权、加工权或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偿服务等)进行投入,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投资者有权以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建立独资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拥有企业机构的全部所有权;
  2、与亚美尼亚居民合作成立合资法人机构、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或者在现营企业中取得股份;
  3、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购买股票、债券,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4、取得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5、取得其它财产权;
  6、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
  有关禁止或限制外资投入的规定必须以亚美尼亚共和国正式颁布法律的形式公布决定。
  外国投资者(外企)的法律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内享有不低于对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企业、机构、组织的待遇,但基本是国民待遇。为鼓励外商在亚美尼亚共和国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进行投资,国家可通过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制定适当的补充优惠条款。随着亚美尼亚经济的正常发展,这种优惠越来越少,门槛越来越高。如规定对投资5亿德拉姆(现折合100多万美元)的外资才有税收优惠,而且优惠逐渐减少,其变化情况见下表。

亚美尼亚法律规定,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外国投资不会被国家机构没收。只有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非常情况下,并经法院裁定,在给予充分补偿后,可作为例外征收。
  如遇亚美尼亚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修改时,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之日起五年内仍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沿用其投资时的法律。
  在亚美尼亚共国家机关或其主管人因违犯亚美尼亚法律导致外国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取得物质和精神赔偿。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各银行开立结算、往来和其它按照亚美尼亚法律所规定所允许的其它帐户。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纳税和其它应付规费后,其收入由自己支配,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在亚购买外汇或在亚国内市场购买商品。
  外资企业和亚美尼亚企业一样,都按亚美尼亚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和登记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为不低于登记注册时的最低工资50倍的金额,股份公司为不低于登记注册的时最低工资100-1000倍的金额 。
  外国投资企业业经批准,可按照其制定的章程,从事任何形式的不违反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的经营活动。
  亚美尼亚目前对企业的征税税种有:利润税、消费税、增值税、土地税、财产税、环保税、海关税等。
  发生争议后,如争议中的一方是亚美尼亚人或企业机构,争议按亚美尼亚法律规定应当在亚美尼亚法院解决;如争议一方没有亚美尼亚方,则争议可在亚美尼亚法院也可在双方同意的其他仲裁法院解决。为了更好地为外资服务,更加专业地快速、公正地解决纠纷,亚美尼亚新成立了经济法院,专门解决经济纠纷。另外,亚美尼亚签署了“解决与外国公民投资纠纷公约”,成为“调节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的成员。
  除了国内法律法规外,亚美尼亚还和有关国家签定了双边的国际协定,以促进和保护投资。到现在为止有35个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在内)与亚签定了双边《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与包括中国在内24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自1991年9月21日亚美尼亚共和国独立后即开始有外国直接投资,但前几年金额很小,从91年到97年只有3亿美元,从98年开始外资迅速增加。其原因是98年以前在亚注册的外资及合资企业基本上都是从事进出口的贸易企业或皮包公司,无须大量资金投入,而从1998年开始外资投向重点逐渐转向亚境内的生产和服务领域;另一个原因(特点)是,98年以前是亚美尼亚私有化的高峰期,外资主要以收购和占有当地企业(厂房不动产和生产资料)为主,98年开始私有化高峰过去,外资转为实质性的经济生产经营。
  投资者认为亚美尼亚吸引外资的优势条件是:
  1、亚是WTO成员国,有较健全的保护外资外企的法律法规;
  2、亚政府对吸引外资的态度热情;
  3、亚政治局势平稳,经济快速发展;
  4、亚美尼亚是进入独联体与中东方便快捷的通道;
  5、亚具有大量教育程度高与素质良好的劳动力,并且对外资机构招纳雇员没有限制;
  6、亚对外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外资可以100%的独资;
  7、赢利所得等合法收入资金可以自由汇兑;
  8、当地货币稳定;
  9、当地银行系统相对稳定;
  10、电力价格低廉;
  11、亚侨数量巨大,商机无限;
  12亚实行自由贸易制度,进口很少有配额及许可证限制;出口免关税退增值税等等。
  亚美尼亚鼓励吸引外资的行业领域是:
  1、高新电子技术研发;
  2、采矿与冶金工业;
  3、发输电系统;
  4、化学工业;
  5、轻工业;
  6、银行服务业;
  7、计算机程序软件开发;
  8、食品生产与包装业;
  9、旅游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