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对于此种现象,税务机关提醒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缴纳的境外所得税进行申报抵免;凡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应主动按38号公告要求进行申报,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避免被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调整。
案例:
境内C公司在某避税港设立子公司D从事投资业务,D公司所得主要来自下属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其形成利润后长期堆积于境外,不作利润分配。经调查,企业利润不分配并无合理理由,D公司利润中归属于境内C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C公司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