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一、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加拿大投资事务由加拿大全球事务部、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和遗产部主管。其中全球事务部负责投资促进和宣传,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负责审核非文化项目的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
加拿大投资署(InvestinCanada)于2018年3月成立,是加拿大政府面向全球的投资吸引和促进机构。其职能包括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与建议、政策介绍、帮助制定项目计划、协助安排实地考察等。
其官方网站为:www.investcanada.ca/
2.投资行业的规定
加拿大政府依据《加拿大投资法》对非加拿大人对加拿大的重大投资进行审查。其中,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负责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任何取得对现有加拿大企业控制权或希望建立新的不相关加拿大企业的非加拿大人均受该法约束。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标准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有关《加拿大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请登录https://www.ic.gc.ca/eic/site/ica-lic.nsf/eng/h_lk00012.html。
【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加拿大对FDI的审核包括:
(1)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即可。除非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2)WTO成员直接并购(敏感经济领域除外)。
2019年起,与加拿大签有自贸协定国家的非国有企业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15.68亿加元以上的,需要加政府审核,该门槛每年进行微调。
2019年起,对来自WTO成员的国有企业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的审核门槛设定为4.16亿加元,每年进行微调。
(3)如被直接并购的加拿大公司为文化企业,或并购方非WTO成员企业,并购金额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加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加政府备案。
(4)2019年2月2日起,如外国企业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被并购加拿大公司资产或销售收入在9600万加元以上,或并购各方及其附属机构在加拿大的资产或收入合计在4亿加元以上,需要在并购完成前通报加拿大竞争局。
【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审核。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政
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不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天内向政府备案。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在向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提交申请后,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长将在75天内对下述各点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6方面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雇员计划;
(2)投资者对加拿大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
(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
(4)投资对加拿大国内竞争的影响;
(5)与加拿大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
(6)投资对加拿大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外资政策变动】2020年4月18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发布政策声明,表示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将加强对外国公司在加拿大收购行为的审查。按照最新政策,加拿大政府将对所有外国国有企业或与外国有关联的实体的对加拿大投资进行审查,该审查不设金额门槛限制。加拿大政府同时表示,将密切关注对公共卫生或关键产品和服务供应有关领域企业的任何额度和形式的投资。该政策将持续至加拿大经济从新冠肺炎大流行中恢
复。
【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拿大联邦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1)银行业:对于大型银行(资产达到或超过50亿加元的),其资产必须被“广泛持有”,即不论国籍,任何个人都不得收购该银行超过20%的投票股权或超过30%的非投票股权。任何个人持有中小银行(资产在10亿加元以下)股份的,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2)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46.7%以上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
(3)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4)铀矿业:外商在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5)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拿大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拿大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6)通讯业:目前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外,加拿大仍保留了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除了持股比例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要由“加拿大人控制”,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外商如果投资于租用别人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7)保险业: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不论国籍,在收购加拿大联邦控制的保险公司超过10%的股份时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8)土地: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9)其他领域:其他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各省一般对外国投资持欢迎态度,但个别省份会针对敏感部门或行业采取保护性措施。如无法取得农业用地、无法开展某些文化领域的商业活动等。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包括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投资领域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农
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贸易、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在加投资与外国企业适用同等法律规定。
【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也就是说,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启动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即可。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投资审核程序】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的影响以及对扩
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该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
一般来说,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投资只有在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或遗产部“满意地认为该投资很可能给加拿大带来净利益”后才可以实施。在一笔全球性收购交易中,如果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而且在加拿大之外的交易交割没有任何障碍,可能有必要在交割时将被收购企业的加拿大部分“分割”出来,其他地区的交易先进行交割。加拿大部分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再进行交割。
【项目修订】投资申请如果不是“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主管当局日后可能对以此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
【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竞争局(Competition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因此当投资企业谋求通过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控股权方式扩张投资企业的运营规模时,须事先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加拿大依据NAFTA和WTO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则修订本国的投资法令。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加拿大国家安全,加拿大政府于2009年9月出台《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建立了外资并
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入审查基础之上。该条例详细列明了负责具体审查的调查机构,规定负责调查的部长可向调查机构披露并探讨外资并购审查的特定信息,以便更好地促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长负责审查一般性并购投资活动,遗产部长负责涉及文化企业的投资。法规并未明确制定审查标准,只是笼统规定应当审查该投资是否损害国家安全。
在2012年之前,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时限为130天。在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获批以后,加拿大政府赋予国家安全审查部门延长审查时限的权限。包括所有临时审查期限和最终期限(院督可于此等最终期限内就投资采取措施)在内,一项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最长可能持续200日(如果投资者和部长一致同意延期,期限会更长)
基于截止目前的经验,航天、国防、网络与数据安全、通信及敏感技术等行业较容易受到国家安全审查。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最新规定】2012年12月,在批准中海油对尼克森的收购申请后,加拿大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中关于审核外国国有企业在加拿大投资的指导规则做出修订,总体上是严格审批标准。具体如下:
(1)扩大对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外国国企指外国政府或机构本身;由外国政府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实体;或受外国政府或机构控制或"影响"的个人;
(2)严格限制外国国有企业对加拿大油砂企业的控制性收购,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
(3)密切监控外国国有企业在加拿大投资,尤其是获得企业控制权的投资,包括批准前的审查和批准后的运营和执行情况等;
(4)对国有企业投资审查门槛维持在3.3亿加元,而非国有企业投资审查门槛将逐步放宽至10亿加元;
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的投资审核部门应用以下的分析来确定控制或影响程度:外国政府或机构在实体中所占的股份或所有权;外国政府或机构在实体管理中所拥有的决策权;和外国政府或机构在任命高管和提名董事方面的权利。
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长在以下几方面的裁决权:是否某实体在事实上由外国国企实际控制;是否外国国企已对加籍企业进行了控制权收购;是否表面上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实体在事实上是由外国国企实际控制。
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长拥有裁决权,以确认当外国国企在收购低于33.33%的投票权的交易中,是否拥有被收购方的"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并不被禁止,但如果交易额超过投资审核门槛,则交易需要通过加拿大"整体利益"测试。同样,表面上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实体,如果被加拿大政府认定为外国国企实际控制实体,那么该实体再对加投资时,如果投资额又超过了适用于外国国企的投资审核门槛,那么该实体就将面临加拿大投资法的审核程序。
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长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作出该企业是否被"实际控制"的决定。投资者也有权对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
长所作的决定提出澄清。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长可以预见性地作出企业被"实际控制"的决定,而该决定的影响还可能会追溯到修订生效之日起,以便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长对交易双方未事先提交的情况做成反映。
被确定为"实际控制"后需要接受加拿大"整体利益"测试。为通过该测试,外国国企投资者须阐明其投资的商业目的和在以下几方面提出承诺:指定加拿大人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聘用加拿大人加入公司高级管理层;公司在加拿大注册;以及收购公司或被收购公司在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7年10月26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交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在多伦多签署收购加拿大第三大建筑公司—爱康集团100%股权协议,收购对价为14.5亿加元。2018年5月23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宣布,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对该项收购案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国家安全机构建议后,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否决这项收购。
【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政府于1985年出台《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竞争法”或C-34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2)禁止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3)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4)制定和规范企业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的关系。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竞争法律。虽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经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为了保护消费者。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由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下属的竞争局负责实施,竞争局的局长即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全权负责《竞争
法》的执行。《竞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一旦调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以(1)进入和调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2)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3)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调查。
竞争局还单独设立专门法庭(称为“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诉讼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组成。该法庭职能如同法院一样,根据《竞争法》规定该法庭拥有审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权利。对其判决可上诉,其上诉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审理涉及法律,或事实与法律,或者经认定纯事实的问题。
二、在加拿大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加拿大对企业的定义】根据加拿大联邦及各省法律设立的,并且正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如果正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并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视为加拿大企业:
(1)能够产生税收,并且有利润;
(2)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或如上定义的加拿大企业拥有该企业大多数表决权和所有者权益;该组织或企业是根据加拿大联邦或省的法律设立的。
1.设立企业的形式
从整个加拿大来说,企业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区分无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外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合资公司。
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按照联邦《公司法》的要求而成立公司,必须向加拿大消费者和公司事务部的公司事务局申请注册。如按照各省《公司法》成立公司,则向各省注册机构,如金融和法人关系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一般来说,大部分企业主要是在省登记注册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条件】企业登记注册一般要求具备的条件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也就是要具备类似我国企业登记所符合的条件。具体来说是:
(1)公司名称
可以使用字母或数字作公司名称。使用字母作名称时,其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同,也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混淆,不得使用禁用的词;名称后必须加“有限”、“股份公司”等字样或其缩写。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可在名称中加上“加拿大”以与其母公司相区别。
(2)注册资本
加拿大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额。除金融公司外,无法定储蓄金要求。可用现金、财产出资,用现金认购股份的,其认购价值要由董事会确定。
(3)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毒品、枪械和电视、广播、金融、新闻出版、航空等之外,一般不作限制。经营方式一般也无限制。
【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主要为:
(1)选择公司名称,并经注册主管机关的相关部门确认名称有效。为避免所选择的名称不适用,可提供两个名称以供选择,此项服务需收取一定费用。
(2)发起人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细则对公司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股份结构、董事、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成员的权利、公司运作方式、公司董事的权力与责任等要点。公司细则不可载有任何与《公司法》相抵触的条款。
(3)填报申请表。注明公司的注册地址、董事成员姓名、地址。
(4)交纳注册各种文件和证明所需的费用。按联邦《公司法》成立公司与按各省《公司法》成立公司,所交的注册费用是不同的。联邦注册费
相对较贵,各省注册费各不相同,大约为联邦费用的一半。具体费用可向委托代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当地律师咨询。注册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即标志公司成立。从申请到注册完成,一般需要两个星期。
【在加拿大注册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在注册加拿大公司时,要和当地的加拿大公司注册局(RegistrarofCompanies)或加拿大企业服务中心(BusinessServiceCentre)取得联系。以上几种不同加拿大公司的注册手续和繁简程度也各不相同。注册企业时最重要的文件为公司章程。该文件内容须包括公司全称、股份资本、股份转手限制条件、董事人数及营业范围等。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新斯科舍省则需登记公司备忘录和章程。根据大多数省份的法律,公司享受自然人的待遇,无需列出经营范围。
加拿大公司在注册前必须自己拟定规范化名称,不合规范的名称不予注册。域名以(.CA)结尾的也受管制。为防止别人用你注册过的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在注册公司名称的同时应把它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以真正保护自己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徽标(logo)也须经过商标注册才受到保护。
在省政府注册的公司,其办公地点必须在本省范围内,如果在加拿大的其他省份设立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所在省份另行办理注册手续。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全加拿大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公司注册必须有办公地点。如在注册前暂时借用他人地址作为办公地点,日后须做变更登记。
按加拿大公司法规定,外国人在加拿大注册企业,公司股东里要有一定比例的加拿大人,如果在联邦注册,股东中要有至少25%的加拿大公民或
永久居民作为董事会成员,如果在各个省注册公司,一般要有50%的加拿大股东(各个省有所不同)。但董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不一定要出资,或是公司的股份拥有者。至于公司内部的工作安排及工资情况,主要取决于内部协商。
在加拿大,联邦和省级政府对企业分别征税,联邦所得税的基础税率是28%,在安大略省,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4.5%,各省税率可随应纳税所得类型而变,有很大不同。若在考虑跨省企业在各省的经营活动时,将税务因素计划在内,最终在加拿大的税务负担也许会减轻许多。除上述基础税外,联邦政府还征收4%的超额累进所得税。
三、在加拿大投资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客观评估投资环境。①市场规模。加拿大人口3724万,本国市场容量有限,但可充分利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发挥对美国和墨西哥等的辐射作用。②公司所得税率。加拿大厂商平均公司税率为28%。③资本费用流动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费用很高。④劳动力成本。加拿大劳工素质较高,但劳动力成本也较高。同时,加拿大对外籍劳工限制较严,中国劳工很难进入加拿大市场。⑤汇率风险。⑥原住民问题。加拿大宪法承认原住民的权利和所有权。随着原住民越来越关切未来发展和自身权益,企业投资时,特别是投资能矿项目时,需重点关注相关因素。⑦环保问题。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对环境监管和评估拥有共同管辖权。环保部门和公众都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加拿环保要求严格,评估手续繁杂。
(2)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加拿大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前对加拿大的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资环境等做充分的调研和科学分析,也可
向加拿大权威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咨询,权衡利弊,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投资计划,避免盲目性。
(3)准确把握投资定位。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建议中国企业到加拿大投资的重点包括:①能源开发性项目,如油砂开发利用。②资源开发性项目,主要包括林业资源(包括木材、纸浆、胶合板等)、矿业资源(包括铁矿、铜矿、钾矿、镍矿等)。③制造业合作项目,包括汽车制造、食品加工、通讯行业及高科技产品等。④科技合作项目等。
(4)利用加拿大的对重点扶植行业的优惠政策。每年加拿大财政部在公布财政预算时,公布国家支持的行业。企业尽可能多了解相关政策并为之所用。
(5)依法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案例】中国某风电企业在加拿大投资前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并细致研究当地政治、法律环境,与各级政府、当地居民、原住民和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充分沟通,在项目建设阶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努力实现本地
四、加拿大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许可制度
【法律法规】在加拿大承包工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加拿大《公平雇佣法》(theEmploymentEquityAct)、《政府合同规则》
(theGovernmentContractRegulations)、《加拿大移民法》(CanadianImmigrationLegislation)、《加拿大竞争法》(theCompetitionActCanada)等,以及2007年联邦公平雇佣承包方案—20万加元以上条款规定(FederalContractorsProgramforEmploymentEquity-$200000ormore)。关于方案的更多信息,可以从加拿大就业与社会发展部网站https://www.canada.ca/en/employment-social-development.html获得。
【对外国公民(外国承包商)的规定】经了解,对非加拿大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并无明确限制。但实践中,如果没有在加拿大从业经历,很难满足承包项目的要求。业主会通过在北美的项目业绩来评估承包商的资质。外国承包商一般的做法是收购一个当地承包公司或者与当地承包公司合作在加拿大开展业务。资质包括各省的安全认证COR(CertificateOfRecognition),保函保险(Bondingandinsurancecapacity),加拿大施工经验(Canadaprojectreference)。
对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进行监管是加拿大政府的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机构都配备有监督检查机构和相应建筑官员。政府监管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按照议会批准的建筑技术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另一方面依据相应法规对建筑活动主体如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的监管。建筑技术法规是政府实施建筑工程监管的主要依据。按照建筑技术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主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建筑施工的安全由省/地区政府监督管理。在加拿大大多数地区,法规的具体实施由市政当局负责。市政当局负责检查建筑方案是否与法规一致,检查建筑工程是否按法规要求或方案进行施工。这些实
施监督过程包括厂内质量控制、厂内第三方检测、第三方认证评估、现场检测等。同时在施工中OHS(OccupationHealthSafety)官员也有权对项目的安全进行检查及处罚(加拿大不需施工资质)。
建筑施工许可是各市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管的重要手段。如多伦多市政府城市发展局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城市发展局内设的建筑部门官员、各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检查。检查的方式有强制性检查、紧急情况出现后的检查、防火检查、投诉检查、一般性检查、特殊标志和区域的检查。温哥华市政府设有建筑施工许可和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检查工作,近年来检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防火、抗震、环境影响、无障碍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
由于加拿大建筑模式法规必须经省/地区立法通过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同行政辖区的许可程序及其文件记录要求是不同的。在许多省,市政府被授权审核建筑方案许可的合规性以及颁发建筑许可。尽管方式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市政府对用地规划、法规执行、既有建筑维护和使用规章、颁发执照、噪音控制、工作时限等负责。然而,对于大型、高风险或人口密集建筑,许多省/地区政府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控制。
大多数行政辖区,建筑检查与许可程序包括设计阶段审查、施工阶段检查和入住前检查。
建筑解决方案的合规性审查一般在由主管辖区授权的市政府一级完成。在加拿大,与可选择方案的采纳相关的责任牵连越来越受到重视。当主管辖区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时,他们可以对替代方案实行评估和许可程序。某些情况下,他们会把提交的替代方案评估交给第三方。如果申请人想使用
一个替代方案,建筑官员将检查其实验和说明、工程设计、评估报告等的适用性,以决定是否可以采纳。
业主在得到许可之前不能开工。通常,市政府负责处理建筑及管道工程的许可申请。市政府的建筑官员和消防官员还有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培训,尤其对进行建造和返修的个人业主及一些不太了解程序的新公司。
2.禁止领域
为防止公司承包工程影响到国家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承包工程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设置某些限制,主要包括军工、国防及战略资源开发等领域。
3.招标方式
联邦政府将大多数估价超过7.65万加元的建筑和工程咨询服务采购信息公布在MERX电子系统上。省市各级政府则一般在各自政府网站公布。根据合同价值以及采购合同的特别要求,采购官员和需采购部门将通过以下方式招标:电话购买、询价、招标、征求意见、持续要约、供货安排等方式。
采购部门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通常出价最低,并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条款和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将获得该采购项目。如果仅有一个供货商投标,那么采购部门将与该供货商就合同条款和价格进行协商。
在授予合同之前,相关费用支出需获得相应部门批准。通常由联邦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合同非常复杂的,则需由国库委员会审查通过。涉及某些敏感或保密材料、信息或政府建筑物的招标,投标公司及其人员需要通过安全背景调查。如果在招标程序中获胜,将在此阶段授予采购项目。
具体可参考加拿大公共服务与采购部:
www.tpsgc-pwgsc.gc.ca/comm/index-eng.html
网上招投标系统:www.merx.com和buyandsell.gc.ca/welcome
五、在加拿大承包工程项目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可从报刊、媒体、行业协会、联邦、省市政府网站等多方面获取相关信息。加拿大联邦政府和有关机构也通过多种渠道为企业直接提供信息,包括:通过SRI(提供注册信息)服务;出版参考物,例如,电话薄和商务目录;维护公司雇主资源名单;使用MERX电子招标服务,公开为企业做广告。
加拿大公共服务与采购部(PSPC)拥有自己的数据库,也从SRI或MERX购买相关信息。
六、在加拿大承包工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国企业在加拿大承包工程项目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成功的项目很少,只有试探性合作。
履行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
(1)工程事故和自然灾害。加拿大地处北寒带,冬季漫长,大雪、冰雨频繁,行车艰难,事故频发。中国企业要提示相关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从制度上和财力投入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2)人身安全。加拿大是个法治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治安总体良好,但也偶有刑事案件发生,中方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
(3)劳务纠纷。中国企业招募国内劳务人员出境,因各种原因(招工宣传不实、工资不透明、中介费用过高等)导致劳务纠纷越来越多,对企业在当地的长期发展很不利。有的企业没有妥善把握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转化的关系,对当地雇员权益和风俗习惯、当地利益集团感受、回馈当地社会等事项重视不足。这些都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4)及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为准确掌握中国外派人员信息,便于处理突发安全事件,建议中资企业和人员及时到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经商机构登记。
(5)在加拿大承包工程,应尽量采取属地化经营原则,从国内大规模派出劳工的可行性较小。
【案例】某钢铁公司在加拿大开展EPC项目合作,原计划从国内引进施工队伍到加拿大进行施工。但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作签证大量被拒,不得不和当地施工队伍讨论施工计划,导致项目成本大幅增加,最终导致项目搁浅。
七、外国人在加拿大工作有何规定?
目前在加拿大境内的外籍劳工超过33万人,过去10年来增长近3倍,绝大部分在加拿大西部各省或特区工作。自2011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对“临时外国劳工计划”政策进行调整后,外国劳工在加拿大境内工作总时间被严格限制。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加拿大联邦政府“临时外籍劳工计划”是由联邦政府主导的,也是加拿大在引进外籍劳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配合联邦政府共同实施“外籍临时劳工计划”,而没有各自单独引进外籍劳务的计划。加拿大临时劳务许可是在雇主面临劳工短缺而加拿大本地工人又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情况下颁发的,临时外籍劳务许可不是建立在配额基础之上的,原则上和实际操作中,临时外籍劳务许可没有上限。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内容与主要规定:“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规定,雇主可以从任何国家合法雇佣符合条件的外籍劳工。“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工作许可分为工作许可签证和假期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签证的申请程序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1)雇主在决定聘用临时外籍劳工后,首先向联邦就业与社会发展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材料(LMO)”,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有关情况、已在全国性人力银行的网站或主流劳动服务招聘媒体上刊登过不少于7天的岗位招聘广告及结果、工会对该岗位聘用外籍劳工的意见、雇用外籍劳工
对加拿大经济带来的利益、雇主对替代外籍劳工人员的培训计划、拟聘用外籍劳工的其他相关资料。
(2)联邦就业与社会发展部对LMO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所聘用外籍劳工的行业及岗位劳动力缺乏状况,外籍劳工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训当地人员的计划;外籍劳工与本地同等员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劳工资质能否满足联邦或省对该岗位的技能、执照等条件的要求;工会的相关意见等。
(3)如果“劳动力市场评估”得到联邦就业与社会发展部审核通过,则向雇主发出通过许可通知书。雇主通知外籍劳工申请者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申请者所携带的资料包括:“劳动力市场评估”通知、雇主聘用函、护照、个人简历、培训证书、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以及150加元的申请费用。通过后向申请者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许可签证。期满后可延长,最长可以延至两年。申请人还可在工作签证期满后提出移民申请。
2014年6月,加拿大政府宣布“计划”的改革方案,进一步收紧临时外国劳工政策。新方案将项目分成“临时外国劳工计划”(TFWP)和“国际流动计划”(IMP)。
变动如下:
(1)对雇主需求和劳动力市场的评估更严格。用“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LMIA)取代过去的“劳动力市场意见书“。按照新的评估规定,需
要为某个职位雇佣外国劳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前来应聘这个职位和获得面试机会的加拿大人的人数,并给出没有聘用他们的理由。雇主还必须声明自己了解相关规定,不能在雇佣外国劳工的工作场所解雇加拿大人或减少他们的工作时间。
(2)低薪外劳工作签证限制更严格。低工资工作最多只能申请到1年工作签证(之前可获得2年工作签证),而且每一年都需由雇主重新申请LMIA。
(3)设定雇佣低薪外国劳工的上限。取消原来雇佣外国劳工的工种划分标准,而以工资作为衡量标准,限制低于各省小时工资中位数的低薪外劳数量。雇主雇用超过10个以上的员工时,最多只能有10%比例的低薪外劳。
(4)在失业率超过6%的地区,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的低工资、低技能工种不能雇用临时外国劳工。
(5)提高雇主费用。雇主招聘外国劳工,必须每年重新申请,而不是每隔两年申请。同时,LMIA申请从275加元提至1000加元。
(6)加强监管力度。增聘约20名检察员,增加对雇佣外国劳工企业的检查次数,每年检查其中的25%。同时,政府还将每季度公布获批的临时外国劳工数量及雇佣公司名称等,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可靠性。
(7)执行新的责罚制度,滥用外国劳工计划的雇主罚款最高可达10万加元。
(8)聘用时间缩短,外国劳工在加拿大聘用期限从4年减到2年。“国际流动计划”由移民、难民与公民身份部主管。这个类别的外国劳工不需
要进行“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国际流动计划的外国劳工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具有高工资。包括外国学生直接申请的工作许可(非加拿大留学的学生)和高端国际人才的吸引和雇佣属于此项目。
【临时外籍劳工管理】联邦政府与各省/地区建立有联席制度,在一些外籍劳工较多的省份如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还设立了“临时外籍劳工办事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90%的外籍劳工工作岗位由各省/地区负责管理,并确保就业与劳动标准符合省政府规定,联邦政府掌管其余10%的岗位。2008年7月,联邦政府率先与阿尔伯塔省政府签订了有关临时外籍劳工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就有关外籍劳工信息资源共享、劳工保护以及工作条件等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和各省政府均强调,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引进的外籍劳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本地劳工,如政府发现雇主剥削劳工现象,将取消雇主聘请外籍劳工的资格。
临时外籍劳工的雇主应严格履行在《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和《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规》规定中的职责。新近《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规》修正案于2011年4月1日生效,相关变化情况如下:
(1)政府将更严格地审核聘书的真实性。未能遵守联邦和省级劳工法的公司,将失去雇外籍劳工的资格。
(2)劳工的权益应得到进一步保障。如果公司付给员工的薪水和提供的工作环境与当初承诺的差别很大,将失去雇外籍劳工的资格,长达两年。移民、难民与公民身份部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这些违规公司的名称。
(3)临时外籍劳工在加拿大工作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4年,期限结束后,需等四年才可回加拿大继续工作。
加移民、难民与公民身份部于2017年8月推出工职配对新评级制度。加国雇主聘请临时外劳必须先行取得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报告(labour-marketimpactassessment,LMIA),以证明本地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不愿或无法胜任该项职位,而须要从海外引入人才。
工职配对新评级制度仅适用于“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而国际流动计划(InternationalMobilityProgram)、“体验加拿大”计划(InternationalExperienceCanada)以及通过NAFTA等计划招聘的外劳,不在这项新规定适用范围内。
工职配对评级制度规定,加国各省份及特区的雇主,都必须在加拿大工职库登记并发布招聘广告,此外还须通过另外至少两个招工方法,公告同一个职位的招聘资讯。
雇主还可以通过工职库,看到与招聘职位所需技能和工作要求匹配的求职者名单,所有求职者经该新系统作出评级,评级由一颗星至5颗星不等,星数愈多,代表求职者胜任该工职的程度愈高。
LMIA申请包括高薪及低薪工作,高薪指该职位高于所在省份或地区同等工作薪酬中位数;反之,低于该中位数则属低薪。聘请高薪职位的雇主,须在招聘广告发布首30天内,邀请四星以上的求职者入纸申请;聘请低薪职位的雇主,则须邀请两星或以上的求职者入纸申请。
为帮助加拿大企业(含外资企业)招聘使用国外高技术人才,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全球技能战略(GSS)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加拿大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高技术人才提供短期工作许可豁免,并承诺在两周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八、赴加拿大的工作准证如何办理?
1.主管部门
根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非加拿大籍人在持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项特定工作,但基本原则是,加拿大的工作职位空缺尽可能由加拿大人来补充,只有当该职位没有符合要求的加拿大人来补充时,才应考虑雇用外国人。加拿大移民、难民与公民身份部(IRCC)和就业与社会发展部(ESDC)是主管工作申请的政府部门,网址分别是: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html和www.canada.ca/en/employment-social-development.html。如果需要在加拿大工作,必须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首先,申请人必须得到加拿大雇主的雇用信件。收到雇用信后,就业与社会发展部通常会提供一个劳工市场评估或简单地确认申请人所持雇用信的合法性,并确定此雇用是否对加拿大劳工市场有利。例如,如果市场短缺计算机程序设计师而申请人确有此技能,则该申请人就有可能获得工作许可证。外国公民欲来加拿大工作,必须持有加拿大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证,该证允许外国公民在加拿大最长工作三年时间。工作许可证限于特定的工作职位和特定的时间,必须在进入加拿大之前获得。
2.工作许可制度
作为应聘到加拿大工作的技术人员、专业人士或商务工作者,到加拿大后,一定要从事与工作许可证规定相符的工作,如果因故失去工作或更换为另一种工作,则一定要向移民、难民与公民身份部重新申请工作许可证,并向其提出各项活动的报告。假如当事人不遵守所颁工作签证上的规定,则可能一年之内被禁止在加拿大工作。获得临时工作许可证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在临时工作停留期间,可以购买医疗保险,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在加拿大建立的外国公司或合资公司,通常都要派遣自己的人员参加全部或部分经营和管理工作,《加拿大移民法》及有关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并获得工作许可证者,才能赴加拿大从事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工作许可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在某些情况下,移民局也可签发1年以上至3年的工作许可证。签证期满前,可以直接到加拿大境内的移民局申请延期。工作许可签证一般允许延期两次,每次1年。如果需要此人继续留任,须出境再次办理有关手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外国公民比较容易获得工作许可签证,申请人应在总公司或相关企业担任至少1年高级行政管理、经理职务。对某些特殊工作,加拿大政府也准许签发工作许可证。以国际公司人员身份申请进入加拿大,其好处是可以避免加拿大就业中心的职业聘用批准程序,缺点是大多数签证允许的居留时间不能超过3年。
3.申请程序
工作许可证必须在进入加拿大之前获得。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公司提出申请,经加拿大移民、难民与公民身份部审查通过后,由加拿大驻外大使馆签发。一旦雇主决定要招收雇员,应该首先在加拿大报纸上至少连续三周刊登招聘广告,如果没有加拿大人前来应聘或应聘不符合要求,雇主可以申请雇用外国工人。待找到合适人选后,加拿大雇主必须向就业与社会发展部提出申请,提供外籍雇员所有的相关细节,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地址、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工资标准、雇员所需的资格证书等。
如果就业与社会发展部认为不需要雇用外国工人,或认为在加拿大当地能够找到符合要求的雇工,则不会批准雇主雇用外国人的请求,除非雇主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文件或资料。如果就业与社会发展部认为确有必要雇用外国工人,将在审查确认以下问题后签发一份岗位确认书(ConfirmationoftheOfferofEmployment),并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
(1)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与该类工作相符合;
(2)加拿大人不愿从事或不能胜任该项工作;
(3)外国人到该职位工作不会不利于加拿大经济和劳动力市场。雇主将向雇员提供一份就业与社会发展部确认书的复印件及详细的聘用证,以便提交移民官办理工作许可。雇员到加拿大后,雇主有责任安排好雇员的医疗保险等事宜。
由于某些公司因为业务需要,特别是当公司已在加拿大正式注册,并急需派人参加有关工作的情况下,也可先持访问签证入境,但必须尽快在加拿大境外(如美国)取得工作许可签证,否则,访问签证到期,必须离境。
九、对加拿大劳务合作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加两国尚未磋商、签署双边劳务准入协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外国临时劳工的管理非常严格,且政策愈加收紧。从中国向加拿大输出大量普通劳务人员是不可行的。
注意事项:中国劳务合作企业在不了解加拿大企业的真实情况时,可以向加拿大签约公司索要雇主在加拿大报刊上登载的相关招聘广告和加拿大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给雇主的岗位确认书的副本;另外在合同中应该写明详细的用工要求,如工种、期限、待遇等。同时可以致函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经商机构请求帮助。对中国劳务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加拿大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向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再予以审批。相关行业协会应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对成员单位执业行为和业务运作的监管,并充分宣传和发挥“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的作用。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应熟悉国家的劳务政策和法规,并让外派劳务人员知晓。对违反行业、国家规定的,将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中国在加拿大投资的某煤矿企业因在当地无法招到井下作业人员,经加拿大联邦政府批准,计划从中国引进200多名井下矿工。但此举招致当地工会组织强烈反对,并将这家企业和加拿大联邦政府告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虽然这家企业最终胜诉,但最终仅引进了50余名中国矿工,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均受到影响。
加拿大部分中资企业名录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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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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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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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加拿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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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3-699-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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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3-699-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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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加拿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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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3-266-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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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3-8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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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国际加拿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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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3-265-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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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3-265-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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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煤加拿大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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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6-668-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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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6-668-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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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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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4-682-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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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4-682-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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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开滦德华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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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4-697-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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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4-633-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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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加拿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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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05-9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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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05-944-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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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加拿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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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6-753-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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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6-753-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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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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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6-546-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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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6-55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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