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0335/2024-00156 |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海港处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
信息名称 | 省商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 南京海关 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连云港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省商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 南京海关 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连云港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苏商规〔2024〕2号 | 关键字 | 开放码头 评估 办法 |
省商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海事局 南京海关 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连云港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关区各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根据《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五型”口岸建设目标,为贯彻江苏口岸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在新形势下优化水运口岸资源配置,提高开放整体效益,推动江苏水运口岸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省商务厅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江苏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水运口岸资源配置,提高口岸开放整体效益,推动江苏港口口岸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以及《江苏省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正式对外开放满1年的码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综合评估以及结果应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码头运营评估,是指评估该码头在对外开放运营发展、效能水平、绿色智慧、法治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五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数据的主要来源为查验机构监管信息、相关行业管理信息等客观数据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运营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开展审核评估。
(一)省商务厅职责
1. 建立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系统;
2. 组织开展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
3. 组织评估数据、材料、结果的审核确认;
4. 负责评估结果发布和应用。
(二)评估小组成员及职责
1. 评估小组由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连云港海事局组成;
2. 对评分结果进行分类审核确认;
3. 对评估结果应用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评估小组成员单位在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年度内,对码头生产安全、环保、法治等方面提出的通报结果和问题处理意见,纳入全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
第八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审核、等级评估、结果发布四个环节。口岸管理部门、查验机构、码头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时限要求做好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遵循科学合理、导向引领、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采用定量评估为主、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评估数据客观易获取,评估程序规范可操作。
(二)导向引领。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指标体系,引导全省口岸提高开放码头运营水平,通过差异化资源配置和政策引导,促进开放码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整合。
(三)分类管理。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码头的差异性、可比性,采取分类分级评估方式,体现码头运营管理实绩,为开展分类指导提供依据。
(四)公开透明。强化评估管理,落实评估责任,规范评估程序,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条 根据不同主营业务类型,将全省开放码头分为散杂货、集装箱、危化品、修造船(舾装)等4类评估。综合类业务的码头按照占比最大主营业务类型归类,其余货种按行业规范标准换算后参与评估。
第十一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指标体系包含运营发展、效能水平、绿色智慧、法治安全4大类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分别细化设定若干二级指标。通过一级指标分值相加确定各开放码头运营评估的综合得分。
(一)运营发展。主要评估开放码头外贸货物吞吐量及同比增速等方面情况,引导开放码头提升运营发展水平。
(二)效能水平。主要评估开放码头运营质效,引导开放码头提升运营效率和综合效益。
(三)绿色智慧。主要评估开放码头绿色环保、智慧智能等方面情况,引导开放码头绿色发展,持续提升智慧化水平。
(四)法治安全。主要评估开放码头遵章守法、安全防范水平,引导开放码头合法合规运营。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三条 以省级平台系统数据为主、企业上报数据及佐证材料为辅开展数据采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企业上报数据及佐证材料的收集、审核、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数据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收集整理的数据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可靠。
(二)对非权威统计数据,核对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三)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四)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数据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需限期补正。如未能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不得分。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数据抽查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对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根据评估规则将各类码头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履行公开程序,省商务厅负责将全省开放码头运营评估结果通报至各地口岸管理部门和评估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根据评估结果,对全省开放码头进行差异化资源配置和政策引导。
积极支持地方口岸管理部门给予A级码头对外开放政策便利;提高B级码头对外开放运营管理水平;督促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对C级码头运营管理进行改善提升;支持地方口岸管理部门对D级码头按照《江苏省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落实限期整改,省级口岸管理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码头按程序实施退出管理。
各地口岸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等级码头实施差异化管理服务,促进水运口岸健康发展。
在评估年度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发生重大口岸安全生产责任等事故的码头,给予一票否决,并纳入D级码头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参与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省商务厅举报评估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省商务厅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水运口岸建设发展的要求,商口岸查验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对开放码头运营评估指标及权重进行调整,并于开放码头运营评估当年的一季度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