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操作指南》的通知

为贯彻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江苏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推动汽车消费和报废更新,便利人民群众汽车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补贴申请操作指南如下:

一、补贴时限、范围和标准

(一)活动时限: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三)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在此次补贴范围。

二、补贴申请

(一)申请时间。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1月10日(含10日,逾期不予受理)。如需更改补正申请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

(二)申请方式。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抖音、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APP上的“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三)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具体参照申报网站或小程序。申报照片或扫描件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涂改。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三、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资料审核

1.申请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申请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申请人将收到受理结果通知短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短信反馈原因,允许申请人在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更改、补正。

2.信息审核。由报废汽车回收地、报废汽车登记地、新车发票开具地、新车注册登记地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应内容进行审核;汽车以旧换新平台针对报废汽车和新购车辆材料中的重点信息,与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系统核查比对。

3.申请终审。当报废汽车回收地、报废汽车登记地、新车发票开具地、新车注册登记地四个分项信息,以及公安、工信等部门审核信息全部审核完毕后,受理地将对申请进行终审。申请人将收到终审结果通知短信。

(二)补贴发放

终审通过后的补贴申请经财政部江苏监管局选取一定比例现场抽查并复核同意后,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审核结果,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监督管理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咨询热线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报废汽车必须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获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资质企业名单可以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或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查阅。

(四)各地不得要求消费者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特定企业,不得指定消费者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

(五)本操作指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问答手册(第1批)     

2.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问答手册(第2批)

3.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

4.各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咨询热线电话

下载: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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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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