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请须知及申请材料
一、申清须知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中“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2.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
3.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注:系统将自动关停)。
4.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报关数量与申请量不符的,应撤销原证后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5.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6.须按《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进行检测。
二、申请材料(系统中上传至附件中)
1.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加盖企业公章),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须签注“转让待出口”。
3.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模版见附件)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模版见附件)。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4.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模版见附件)。
(注:每台车的登记证及检测报告应扫描至同一文件中,并以车架号后6位命名后上传)
附件1:
二手车出口企业声明
我公司 (公司名称)此次向 国家/地区名称)出口的 (合同号)项下 台(数量)二手 (品牌、型号)符合 (国家/地区名称)准入标准。
特此声明。
出口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车辆检测机构自我声明
我机构 (检测机构名称)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特此声明。
检测机构(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