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第二批符合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6浏览次数: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2025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21〕318号)规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对各地初审报送的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核定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等8家外资研发中心为江苏省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3年第二批)。
二、经核定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江苏省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2023年第二批)
附件
江苏省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2023年第二批)
序号 | 研发中心名称 | 核定/复核 |
1 | 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2 | 松下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3 | 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4 | 美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5 | 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6 |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7 | 江苏鲁汶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8 | 飞旭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 核定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