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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00335/2022-00185
信息分类   提案办理  时效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6-21
信息名称   省商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内容概述   省商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文号   关键字   人大 2027

省商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04 17:43浏览次数:

张君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直播电商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江苏直播电商快速发展,规模持续扩大,市场渗透不断攀升,成为电商企业以及传统线下实体商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渠道,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我厅作为促进电商行业发展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培育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新业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推动构建多方共赢、可持续的直播电商生态圈。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政策引导。一是通过开展省级电商示范基地、数字商务企业创建和综合评价等工作,鼓励引导特色优势明显、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基地、企业,深入开展直播电商创新应用,主动融合数字经济发展大势。二是加强与头部直播平台的常态化合作,鼓励支持直播平台对江苏特色产业、优质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联合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江苏优品”,助力传统产业带应用直播电商加快数字化提档升级。三是突出直播电商、法律税务、政策解读等主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自2020年5月底江苏省电子商务线上培训平台上线以来,共举办直播电商类专题培训19期,参与人数超8000人次。

二、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一是通过调研座谈、重点指导等方式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督促平台强化合法诚信经营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符合规范要求的运营规则和管理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身份审核和经营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组织开展“双品网购节”等活动,通过主题活动,促进电商直播等新模式新业态规范发展,引导相关平台在经营过程中突出品质品牌,严把产品质量关,扩大优质产品供给,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氛围。三是建设江苏电子商务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归集电商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的标准规范,持续推进电商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三、促进行业自律。2020年推动全省重点电商企业、有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成立了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专业性电商法律协作组织——江苏省电子商务法律服务联盟,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对电商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研究,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治理。指导“江苏省电子商务法律服务联盟”搭建“江苏省电商服务平台”,建立电商争议在线调处、维权援助、法律顾问、投诉曝光等版块,优化电商领域法律公共服务能力,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子商务生态体系。针对电商直播行业存在的小、散、乱,行业治理规则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021年推动成立“江苏省电商直播基地联盟”、省电商协会直播电商专委会,组建专家团队,对直播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行业指导,支持开展对直播行业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推动建立相关标准和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强化部门协作。协同推进电商直播行业监管,认真参与省市场监管、省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商领域违法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净化市场环境。今年3月,与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转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加强平台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研判,积极开展相关规则制度研究,健全推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部门《“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电商直播深化应用推进行动。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各地商务部门与头部直播平台合作,促进本地特色优势产业与电商直播新模式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电商直播新模式应用,塑造、培育一批创新应用能力强、市场口碑好、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型消费品牌。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传,引导直播平台、直播基地、MCN机构和直播商家树立规范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内部运营和管理制度。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电商直播行业发展研究和行业自律、自治,持续开展对电商直播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商直播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强化部门间合作,共同促进我省电商直播健康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商务厅

2022年6月21日

联 系 人:韦  蔚

联系电话:025-57710345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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