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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6 15:49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4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省商务厅制定了《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商务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9号令),对商务部门落实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法人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4月,《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2号令)正式实施,根据我省实际对各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和服务提出要求。因此,制定《细则》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健全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规范管理的客观需要。商务部9号令的管理对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三大行业法人发卡企业,我省142号令的管理对象为所有发卡经营者。制定《细则》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指导基层实践的迫切需要。省142号令对有关管理措施的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细则》,为基层商务部门开展商业预付卡管理实践提供了工作指引。

二、制定过程

一是立项和起草。2021年1月至3月,开展部门会商,研究贯彻落实省142号令的主要措施。5月至6月,赴苏州、南通等地开展调研,加强与北京、上海等兄弟省市交流联系,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完成提纲起草工作并不断完善形成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7月和9月,两次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商务局意见建议。10月,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召开专家咨询会,形成评审稿。2021年11月26日,开展专家评审。

三是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议稿。

四是集体审议决定和印发。2022年1月26日,审议稿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4月6日,文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管范围,构建三级管理体系。延续商务部9号令明确的行业范围,将商务部门管理的单用途预付卡界定为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三大行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第二条);科学配置省市县(市、区)三级商务部门管理职责,织密管理网络,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第三条);明确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行业主管争议的处理方式以及行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强化齐抓共管,避免监管空白(第四至六条)。

(二)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实现数字化、便捷化管理。明确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为促进商业预付卡信息化、数字化、便捷化管理提供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并纳入当地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第七条)。对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功能、信息归集和查询,以及信息安全等作出原则性规定(第八条)。明确由设区市商务部门指导支持建立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要求系统符合支付安全认证要求,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基础服务,突出了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属性(第九条)。明确经营者通过自有或公共业务处理系统发行预付卡,须与商业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并按要求向平台报送相关发卡数据,确保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经营者发卡情况,防范资金风险(第十条)。

(三)细化备案流程,强化源头管控和过程管理。加强源头管理,落实省142号令明确的禁止发卡规定,同时根据行业类别和成立时间对经营者发卡规模进行限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者发行商业预付卡应当自发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第十三条)。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按商务部9号令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同时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明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商务部9号令规定由省商务部门办理的备案事项,由设区的市商务部门负责实施(第十四条)。对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备案变更以及终止商业预付卡业务后需办理信息对接标识取消手续等环节进行全链条细化和明确(第十五至十八条)。

(四)强化资金监管,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预收资金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规定经营者必须采取专用账户管理预收资金,按照存管比例要求落实资金存管制度,允许以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加强预收资金监管。明确银行等机构的资金管控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经营者并告知商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十九至二十一条)。

(五)健全监管方式,构建预付卡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强化日常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第二十二条)。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等手段,加强发卡经营者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商业预付卡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第二十三条)。细化落实省142号令规定的风险警示制度,明确风险警示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加强风险预警(第二十四条)。强化协作配合,对执法查处、部门联合执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持作用,努力构建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政策原文: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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