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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

发布时间:2020-12-08 10:04浏览次数:

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1998.4.20
【实施日期】1998.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近日许多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向我部反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董事不出席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会议而致使董事会不能作出有效决策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企业、企业股东和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审批管理部门为解决企业内部纠纷而产生的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提出若干指导性意见(见附件),请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部门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参考使用。

  附件:如文

 

  附件一

  关于解决企业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从其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规定。

  二、股东超过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期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直接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更换股东或变更股权。

  三、如果企业股东在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可依据合资、合作企业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和程序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各地外经贸部门在审批企业合同、章程时,应严格把关,注意要求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订明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企业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可向企业建议在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中加入附件二内容或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五、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合作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经其他股东多次书面催告,仍无任何音信的,经中国公证机关或律师见证,其他股东可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企业并提交下列必要文件:

  (一)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二)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

  (三)其他股东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

  (四)其他股东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该其他股东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五)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

  (六)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及章程;

  (七)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可酌情予以批准解散该企业。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受理此类申请时,应从维护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出发,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处理。

  六、鉴于目前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设立企业的审批与颁发批准证书权限有不同规制,如果原审批机关为省级以下外经贸部门,解散企业应征得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附件二

  企业合同(章程)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的参考格式

  第 条 本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 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指定,副董事长 名,由 方指定。

  第 条 董事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行连任。

  第 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解散公司;

  (三)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抵押公司资产;

  ……

  第 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 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 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 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 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 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 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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