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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

发布时间:2020-12-08 10:04浏览次数:

商办法函[2006]第32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3.18
【实施日期】2006.3.18


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你局《关于审批机关撤销存在事实争议的已生效多年的股权转让批文重新变更投资者等问题的请示》(厦外资法[2006]61号)收悉。近些年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引发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审批机关陷入不必要的民事和行政纠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除非依适格的当事人申请或有管辖权的司法、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决,审批机关不应自行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

  二、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股权变更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股权变更的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当事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争议,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裁定。

  四、经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有欺骗行为或当事人拒不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的,审批机关可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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