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贸信息 (2019年第6期 新加坡利用外资政策专刊)
亚洲经贸信息
(2019年第6期)
江苏驻新加坡经贸代表处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加坡利用外资政策专题介绍之一】外资准入政策规定
新加坡对外资准入政策宽松,除国防相关行业及个别特殊行业外,对外资的运作基本没有限制,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一、对外国投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一)广播。根据广播法令,未经媒体发展管理局(“媒体局”)授予广播执照,任何人不得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许可的广播服务。但是,除非媒体局另行批准,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权或表决权;或对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进项督导、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数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习惯于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则任何该等公司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广播执照。
(二)印刷媒体。在报业和印刷法令下,仅有报业公司方可在新加坡出版报刊。在每个报业公司中,所有董事均为新加坡人,且有2个类别的股份,分别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仅可向由媒体局授予书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发行或转让。
(三)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他们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不允许雇用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通过某些类别的注册律师提供与新加坡法律相关、超出国际商业仲裁范围或有关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法律服务。
但是,一家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获得合格法律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及在所有法律领域与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当地的诉讼和一般性执业除外,例如通过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拥有外国执业证书的外国律师提供零售转让、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务。
(四)住宅房地产。在住宅房地产法令下,未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审批部门批准,外国人不能购买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这类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产、不是规划法令下经批准的公寓开发的分层有地住宅、店屋(非商业用途)、协会场所、礼拜场所及未在酒店业法令规定下登记的工人宿舍或服务公寓或寄宿公寓。
尽管如此,住宅房地产法令第31条允许住房开发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请收购住宅房地产进行住房开发的资格证书。但是,住房管理署签发的资格证书将要求住房开发商在该住房开发项目内的单位竣工之日起2年内售出全部单位。
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物流等9个行业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
二、在新投资方式有关规定。
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给予外国个人投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外资在在并购、收购无限制。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独资经营。
所有上述企业结构必须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果是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董事;
(二)如果是分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三)如果是独资经营或合伙,当外国投资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在新加坡法律下,没有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开展建筑项目的特别法规。但是,在建筑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别持有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人不得在新加坡开展一般或特殊建筑施工。在新加坡的建筑公司中,虽然对外国股权没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一个条件是申请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成立。
兼并和收购所有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属法规的原则。此外,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及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还必须遵守证券和期货法令及新加坡收购和兼并守则的相关规则,及其上市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如新交所。当进行兼并和收购交易时,也应考虑竞争法令。该法令禁止意图或实际在新加坡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构成在新加坡任何市场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大幅度减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的并购。
通常,关于收购兼并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与要求。但是,在公司法令下进行的兼并和收购,如安排或合并方案应按照公司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此外,守则也规定了涉及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和REITs的收购的某些程序。
【新加坡利用外资政策专题介绍之二】外资优惠政策情况
新加坡对外商投资给予完全国民待遇,并无明文区分提供给外国企业或本国企业的投资优惠政策,各项投资奖励措施对象都是针对在新加坡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依据奖励措施目的的不同设定不同申请资格。但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作为外国投资促进部门出台的优惠措施多半针对外国企业,但本国企业同样可以申请。目前在新投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资金补助计划。
(一)企业研究奖励计划(Research Incentive Scheme for Companies, RISC)
企业研究奖励计划旨在鼓励并协助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与机构在新加坡设立研发中心,以及发展内部的战略性科技研发能力,从而加强公司长远的工业竞争力。
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商业企业与机构都有资格向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申请。要求包括:该项目须发展或引进研发能力以显著提高公司的竞争力;适合于较长远的研发投入,并能为新加坡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该项目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显著提高研发投入,并具备可评估阶段性发展里程碑;该项目须显著增加并培训科研人员和工程师。
该优惠计划通常补贴核准成本的部分费用,拨款幅度则视个别核准成本项目而定。补助范围和最高补助比例包括:劳动力成本的50%、器材和材料花费的30%、专业服务的30%、知识产权费用的30%,以报销的形式支付给获补贴的公司。
(二)企业培训补贴 (Training Grant for Company, TGC)。
企业培训补贴旨在通过资助企业员工参加培训,促进人力资源在使用新技术、行业技能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加强就业能力。获得该项补贴企业最高可以获得培训生工资和海外培训费用30%的补贴。
(三)生产力解决方案津贴(Productivity Solutions Grant,PSG)
该计划最高可以资助企业用于提高生产力的投资和费用的70%,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企业津贴网(Business Grants Portal,简称BGP)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提出申请。
二、税收优惠计划
(一)先锋企业优惠(Pioneer Certificate Incentive, PC)。
有先锋企业(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称号的公司,自生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征5-10年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先锋企业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界定。通常情况下,从事新加坡目前还未大规模开展而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或从事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先锋企业”资格。
(二)发展与扩展优惠计划(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Incentive, DEI)
从政府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为5%-10%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增加投资并提升设备和营运水平。曾享受过先锋企业奖励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此项优惠。
(三)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Finance & Treasury Centre,FTC)税务优惠
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审批,此计划是为鼓励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 (FTC)并鼓励企业提高资金管理能力,立足新加坡开展战略金融和资金管理业务。符合条件企业的资金管理所产生的收费、利息、股息等收益享受5-10年减至8%的优惠税率。偿还给银行及受承认网络公司(供FTC活动用途)贷款的利息付款可豁免预扣税。
(四)土地集约化免税额计划(LIA)
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审批,土地集约化免税额计划(LIA)旨在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事高附加值活动。按合格建筑物或构建物施工、改建或扩建的合格资本支出,为企业提供初期25%免减税额,以及其后每年5%免减税额度。
(五)飞机租赁计划 (Aircraft Leasing Scheme, ALS)
有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审批,飞机租赁计划 (ALS)旨在鼓励企业发展飞机租赁能力,促进新加坡飞机租赁业的发展。对租赁飞机或飞机发动机和合格辅助活动的所得收入实行8%的优惠税率;对为购买飞机或飞机发动机而获得的贷款的利息和符合条件的相关付款免征预扣税。优惠期间为5年,期满可依企业提交之租赁计划申请延长。
(六)金融部门激励计划(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FSI)
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审批,该项计划旨在鼓励新加坡境内高增长和高附加值的金融业务的发展。来自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股票市场和信贷联合企业等服务和交易等高增长高附加值业务的收入可以按5%征税,财务活动的范围将有资格获得12%的税率。税收激励期可能持续五年,七年或十年,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七)区域/国际总部计划
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审批,旨在鼓励更多企业在新设立区域或国际总部。区域总部设在新加坡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设在新加坡的公司可享受0%-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为5-20年。具体优惠企业可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BD)进行商谈,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定做优惠配套。
(八)服务出口企业奖励。
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公司,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九)国际船运企业优惠。
拥有或运营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并运营一定规模的船队;在新加坡的运营成本每年超过400万新元;至少10%的船队(或最少一只船)在新加坡注册。此类优惠项目由新加坡海运管理局(MPA)负责评估。
(十)全球贸易商计划。
为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予5-10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低为5%或10%。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S)负责评估。
(十一)起步公司税收优惠。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推出了起步公司税收优惠计划。新成立的公司享有减免税,在成立后的首三个纳税年度,新公司最先赚取的应纳税的30万新元可免税。
【新加坡利用外资政策专题介绍之三】投资促进机构介绍
新加坡贸工部下设经济发展局、企业发展局两个法定机构,承担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一、新加坡经济发展局
新加坡投资促进工作的主管机构为新加坡贸工部下属的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新加坡EDB为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类似行政法人,可自行招募员工,薪资比照市场机制,以狭义定义,EDB员工并非公务员。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经济发展局成立于1961年,最初业务涵盖产业规划与国际招商、土地资源、财政资源、人才培训等四大功能,后来随着业务拓展,土地、财政、人才培训纷纷成立专门单位,但EDB仍与各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扮演协调功能。目前,经济发展局的主要工作职能包括:一是吸引投资。EDB是一站式机构,着力促进并支持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本地和国外投资者,助其向价值链高端转移,实现更高的可持续回报和寻找新的商业机会。二是促进新加坡产业群发展。专注于扩大和扩展现有的产业群,探索新的增长领域将有助于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和保持新加坡的竞争力;三是改善营商环境。在与投资者互动和推动投资的过程中,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反馈,以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持高效、经济的运营,帮助维护新加坡的一流亲商环境。四是规划未来产业发展,维护和提升新加坡在地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在投资促进方面,EDB的职责具体包括:一是通过分布世界各地的驻外办事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提供投资信息、协助投资者取得工业土地及所需的营业设施与服务,使投资者能很快的在新加坡设立公司开始营业。EDB会根据新加坡产业发展方向,锁定特定行业和企业开展招商,进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很少采用招商团等形式进行招商。EDB对新加坡各行业了解深入,能够迅速为海外投资者和厂商寻找合适的供应商、承包商和合资联营伙伴。二是税务与财务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奖励措施,包括为投资者申请长期低利资金,出台各类优惠措施和补贴计划等。同时运用税务减免奖励办法,积极鼓励外国公司来新投资设点。三是EDB下设经济发展局投资公司(EDBI),可提供资金,与外商共同投资。EDBI主要是以股权投资(equity)方式,协助分散外资企业初期进入新加坡的投资风险。EDBI的投资是以发展新加坡在知识与创新密集的未来产业结构为目的,主要投资领域随新加坡产业政策重点而调整,目前投资领域包括生物医药科学、资通讯科技、智能科技等。同时协助外资落地新加坡也是EDBI重要功能之一,EDBI的投资多半设有3-5年的退场机制。
EDB组织架构主要分为产业组别、区域组别与行政单位等,员工人数共约530人,其中约50人派驻海外进行招商工作,目前共有19个海外办事处,其中美国5个、欧洲5个、中国3个,其余分布在南美日韩澳洲等地,亚洲部分地区专责招商人员常驻新加坡,以频繁出差方式进行招商。EDB派驻海外人员通常不与新加坡大使馆或使领馆合署办公,日常业务以新加坡EDB总部领导为主,仅在必要时配合大使馆或使领馆业务,如重要经贸团组接待等。
二、新加坡企业发展局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 ESG)是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 Singapore)和标新局(SPRING Singapore)合并而成,2018年4月1日开始运作。原国际企业发展局主要工作是协助新加坡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原标新局主要是出台支持政策,扶持当地企业发展。合并后,企发局主要针对已在新落地企业,侧重于协助在新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经营发展、提高生产力和技术水平、开拓海外市场等提供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建立海外人脉、提供各类补贴和贷款等,如生产力解决方案津贴等。
【新加坡利用外资政策专题介绍之四】投资促进机制
新加坡设有跨部门的投资促进机制。新加坡投资促进由新经济发展局(简称经发局)牵头负责,该局可全权代表政府为落地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方案,企业注册、税收优惠、土地租金、供水供电、企业融资、外籍人员雇佣等全部可由经发局内部协调税务局、金管局、会计与企业管理局、人力部等其他政府部门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协
助和支持。譬如,“联系新加坡”(由新经济发展局和人力部共同成立的联盟)负责执行的“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专门为有意在新加坡投资和居住的外国居民申请永久居留权,以帮助他们融入新加坡商业界。
新加坡很少通过举行大型活动进行招商促进,主要是利用经发局以及其海外的办事机构进行有针对性招商。经发局持续性开展海外招商活动,通常是根据其产业发展方向开展定向招商。经发局确定具体项目后,会对相应厂商进行研究筛选,然后上门推销,提供个性化的优惠条件和服务,吸引企业来新投资。
【新加坡利用外资政策专题介绍之五】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新加坡在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的营商便利度排名中位列第三(190个经济体),外商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企业时间短、程序简单。外资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董事和股东、营业范围、注册资本(1新元以上,无上限)等信息后,在网上通过电子申请系统Bizfile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上述资料注册,一般1-3个工作日后即可收到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的电子成立通知。外国人在新加坡开设公司,必须任命1名在当地居住的董事,或向新加坡人力部申领有关工作证,公司至少需要一名董事常驻新加坡。
Bizfile系统为公司注册提供一站式营商便利服务,包括:预留域名,每个获批公司名称可以15新加坡元(11美元)的申请费预留域名;就商品及服务税向新加坡税务局注册;启动海关账户及申请企业银行账户;以300新元(216美元)购买公司注册资料简报等。
信息来源: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联合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