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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00335/2017-00374
信息分类   综合信息  时效    
发布机构   江苏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   2017-07-13
信息名称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号   苏商审〔2017〕433号 关键字   成品油 零售 下放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3 11:54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商务局、扬州市发改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市商务局、扬州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和范围

加油站(点)的设置规划确认、建设(包括新建和迁建)、领证(包括建设领证和转让注销领证)、到期换证、遗失补领证等由市级主管部门办理。原已下放的事项调整行使层级,统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办理,省直管县不再办理。

市级主管部门不得将此次及此前下放的事项及审批环节再次下放到县(市、区)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加油站审批实施属地化管理。

二、审批管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确定拟发展的加油站(点),核实加油站(点)与周边站(点)间距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加油站(点)给予规划确认。

(二)市级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履行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等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审查,规范材料要求,确保审核通过的项目符合许可条件。

(三)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须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向省商务厅归集审批信息。

(四)省商务厅将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市级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的,省商务厅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撤销不当审批行为。

(五)审批权限下放后,责任同步下移,市级主管部门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诉讼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做好共同应诉工作。省商务厅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市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放管服”要求,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成立由商务、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消防、环保、安监、建设、质监、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组建的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综合协调解决加油站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建章立制。市级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公开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期限等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行政。市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行使职权,不得违规审批,不得增设审批条件。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加油站相关问题的研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遵循“问题导向、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路,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逐步化解加油站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监管。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加油站(点)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按时组织成品油企业年检,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提升能力。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省商务厅组织开展工作培训,编制法规汇编和审批指引,帮助地方提升业务能力;密切跟踪、指导地方审批工作,维护优化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审批工作信息化、电子化,提升地方审批效率。

(六)界定时限。全面清理省级部门(原省经贸委、省商务厅)颁发的建设批复文件(包括迁建通知单等)。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通告工作,梳理辖区内省级部门批复文件,确保承接下放平稳过渡。

自2017年7月15日起,省商务厅已收到而未完成审批的申请事项,审批程序终止,转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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