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0335/2016-01107 | ||
信息分类 | 综合信息 | 时效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16-02-29 |
信息名称 |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苏商审〔2016〕105号 | 关键字 | 新设 典当 申报 |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5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5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推荐工作,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审批信息透明度,确保审批程序公开,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坚持发展优先。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大企业进入典当业,鼓励业绩好、规范经营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更好地发挥典当业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
坚持统筹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要求,结合各地经济总量、市场需求、行业饱和度和监管能力等因素进行布局,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无典当行的空白县设立。
根据《2015年全国典当行布局规划要求》,全省新设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实行规划调控。各地申报典当行和分支机构数量根据《江苏省2015年度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附件1)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设典当行要求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且法人股东为最大股东。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必须经营三年以上,连续二年盈利。
(五)依照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新申报典当企业的法人股东,须提供上一年度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法人股东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六)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七)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材料和报表。
(八)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
(十)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营三年,连续二年盈利,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十一)为保证新增典当行验资资金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真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规定,所有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仍为实缴制。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审批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典当行设立的初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做好申报受理工作。
(二)完善公开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做好新设典当行的申报推荐和初审工作。
(三)严格审核材料。各地要对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对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好初审关,认真审核,保证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条件具备、符合法定形式;同时填报《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附件3)。
(四)及时录入信息。各地要将初审符合条件的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网上自动生成),在网上打印加盖公章后上报。
(五)备齐上报材料。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地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初审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风险处理机制,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新增的典当企业申请材料、《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以及《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务必于2016年3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审批处。
联系人:省商务厅审批处 李婷,电话:025-57710123,邮箱:liting@jiangsudoc.gov.cn。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处 刘辉,电话:025-57710372,邮箱:liuhui@jiangsudoc.gov.cn。
附件:
1. 江苏省2015年度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
2.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意见表
江苏省商务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