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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00335/2015-01289
信息分类   流通业发展  时效    
发布机构   江苏省商务厅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名称   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述   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苏商秩〔2015〕153号 关键字   商务 预付卡

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0 00:00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省级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促进落实发卡相关制度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提供服务和监督,结合我省管理工作实际,参考部分地区成功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决定对全省发卡企业公告公示内容和格式进行统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公示的企业及场所

省内所有备案发卡企业的发卡场所(含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售卡场所)。

二、公告公示的内容及格式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确认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发卡章程和协议涉及消费者的主要条款。公告公示格式见附件。

三、公告公示的工作要求

请各地商务部门及时组织、指导本地备案发卡企业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制作公告公示牌(板),于4月10日前悬挂(张贴)于该企业发(售)卡场所显著位置。同时,督促、指导省级备案发卡企业落实上述要求。

请各省级备案发卡企业及时按全省统一要求制作公告公示牌(板),指导本企业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发(售)卡场所按时悬挂(张贴)到位。

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公示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通过多种媒介将相关情况告知广大消费者。今后各级检查中,若发现未按全省统一要求悬挂(张贴)公告公示牌(板)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场所),均作为“应备未备”发卡企业进行处罚。

联系人:市场秩序处   朱志荣

电  话:025-57710393

传  真:025-57710360

邮  箱:zhuzhirong@jiangsudoc.gov.cn


附件: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公告公示牌(板)格式



江苏省商务厅

2015年3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公告公示牌(板)

备案确认书(印上扫描件)

发卡章程协议涉及消费者的

主要条款

(各企业自行摘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

    一、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三、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摘自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规格(单位厘米):长不小于90  宽不小于60;颜色、字体、字号等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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