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00335/2015-01289 | ||
信息分类 | 流通业发展 | 时效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商务厅 | 发文日期 | 2015-03-10 |
信息名称 | 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苏商秩〔2015〕153号 | 关键字 | 商务 预付卡 |
省商务厅关于统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省级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促进落实发卡相关制度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提供服务和监督,结合我省管理工作实际,参考部分地区成功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决定对全省发卡企业公告公示内容和格式进行统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公示的企业及场所
省内所有备案发卡企业的发卡场所(含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售卡场所)。
二、公告公示的内容及格式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确认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发卡章程和协议涉及消费者的主要条款。公告公示格式见附件。
三、公告公示的工作要求
请各地商务部门及时组织、指导本地备案发卡企业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制作公告公示牌(板),于4月10日前悬挂(张贴)于该企业发(售)卡场所显著位置。同时,督促、指导省级备案发卡企业落实上述要求。
请各省级备案发卡企业及时按全省统一要求制作公告公示牌(板),指导本企业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发(售)卡场所按时悬挂(张贴)到位。
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公示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通过多种媒介将相关情况告知广大消费者。今后各级检查中,若发现未按全省统一要求悬挂(张贴)公告公示牌(板)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场所),均作为“应备未备”发卡企业进行处罚。
联系人:市场秩序处 朱志荣
电 话:025-57710393
传 真:025-57710360
邮 箱:zhuzhirong@jiangsudoc.gov.cn
附件: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公告公示牌(板)格式
江苏省商务厅
2015年3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公告公示牌(板)
备案确认书(印上扫描件) | 发卡章程协议涉及消费者的 主要条款 (各企业自行摘录)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三项制度” 一、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规格(单位厘米):长不小于90 宽不小于60;颜色、字体、字号等不限。